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

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 1

【採購】不認識之人會成立採購法陪標罪之共同正犯嗎?

最高法院實務判決認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是以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其成立要件。所稱「詐術」,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相較於同條第1項強制圍標罪之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等而言,當係指詐術以外,其他和平、非暴力之不法手段。若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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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電子領標同IP位址的採購法問題

近日有新聞報導,基隆有標案的投標廠商間涉嫌使用同樣的IP位址去電子領標,其中有二家廠商投標時還故意未檢附重要文件,被招標機關認為有重大異常關聯而當場廢標,後續由基隆調查站介入偵查,懷疑涉嫌借牌陪標,嗣後並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這種以同樣的IP位址電子領標,究竟和採購法的刑事責任有何關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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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限制性招標的廠商不成立詐術圍標的實務案例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揭櫫公開招標原則上要有三家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決標之規定,所以採購實務上常有廠商無得標意願,卻仍投標陪標之情形;然依照同法第18條第4項規定的「限制性招標」,並無此限制,若限制性招標出現有無得標意願廠商來陪標時,是否會成立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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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消極投標被控陪標未遂的無罪案例

所謂「消極投標」行為,指的是廠商雖然來投標,卻無意願得標,所以用各種方式來讓自己客觀上顯然無法得標,例如:投標金額過高、企劃書胡寫一通、沒附上投標須知提醒的必要文件等等,這種「消極投標」行為,是否就等於是有和其他投標廠商共謀,要來「湊家數」、「詐術圍標」呢?其實未必。近日就有一則判決,自採購實務面向出發,認為不應該成立詐術圍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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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公司營業項目與採購法資格標之法律問題

許多標案的招標機關於投標廠商資格中,均會限制廠商的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必須要有特定項目,譬如說辦理國防採購的,會要求有槍砲彈藥等軍火類,如果公司登記缺乏對應營業項目者,就可能被認為是不符資格。然在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中,有所謂的「概括項目」,也就是營業項目代碼「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的登記,如果投標廠商雖無機關要求的特定項目,然有登記「ZZ99999」概括項目,能夠通過資格審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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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政府採購最新函釋-有關廠商資格及履約管控

政府採購案件,有時會因得標廠商資本額與標案規模存有相當落差,引發外界對其履約能力及品質疑慮。例如之前台東「2026跨年晚會」,歌手張惠妹跨年夜在台東嗨唱,但本件勞務採購標案高達新臺幣3,500萬元,卻由資本額僅20萬元之公司得標,不免遭人質疑廠商的履約能力跟機關評選標準。近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了相關函釋(工程企字第1150100016號函),說明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依採購個案特性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採購品質、履約風險控管,以確保履約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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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國家安全法關於政府採購提交陸製品的刑責解析

國家安全法於2022年6月全文修正後,就國防採購之部分,於該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提供陸製品罪」,直接將陸製品定義為不得交付之對象。只是中國大陸目前是世界工廠,擁有全世界唯一的完全工業生產鏈,要完全迴避陸製品,實際上相當困難,而且前述條文所提到的「產製品」定義為何?其實也不明確,有無包含大陸原料?大陸零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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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台東跨年晚會採購案之簡評

台東跨年晚會,由阿妹與眾藝人領銜表演,成功演出除了吸引觀光人潮湧入台東,更獲得跨年晚會的成功好評。不過有人質疑新台幣(下同)3,500萬元的巨額勞務採購標案,由資本額僅20萬元的公司得標,廠商履約能力與評選標準沒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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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爭點之一:押標金沒收追繳時效為二年

工程會於今年11月11日公布了政府採購法近年最大規模的修法草案,其中就招標機關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的的部分,做出了重要的修正,將原本比照行政程序法的五年消滅時效,縮減為知悉或可得知悉後兩年,並加上決標、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後十年的限制,大幅限制了招標機關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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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小額採購也有借牌陪標的問題嗎?

常參與政府採購的承辦人或廠商一定都聽過「小額採購」,這是指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的採購,可以不用找三家廠商來比價,而直接找特定一家廠商簽約,此時既然只有一家廠商,就沒有實務上常見「湊家數」,找其他廠商陪標的問題;然機關或承辦人此時能心血來潮,要求有三家廠商比價,才決定誰能得標嗎?而如果真的也發生「湊家數」這種「借牌陪標」的狀況時,機關可以把廠商移送地檢署或是刊登採購公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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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機關上下隸屬或職權委任之政府採購依據

公務機關辦理採購時,有時無須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公務機關間,如果僅是辦理「財物」或「勞務」的取得,可以經過雙方直屬上級機關直接核准,而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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