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00940即將掛牌上市,那些吃不到豆腐的市場傳言是真的嗎?

元大投信近期募集成立的台灣價值高股息ETF(00940),因募集規模高達新台幣1752億元,榮登台股高息 ETF 規模第四大,更馬上超車統一投信發行之高息動能ETF(00939)的531億元規模。橫空出市即成為規模排行第六大的ETF,除了讓負責監管證券市場的金管會頻頻叮寧投資人注意風險外,也讓不少投資人想就00940公布的「台灣價值指數」中各項成份股預先買進卡位,坐等00940再買入抬轎後賺取價差。然而,在00940募集期間結束準備要掛牌上市的這幾個交易日,投資人都不見「台灣價值指數」中佔最大權數的長榮海運(2603)有明顯買盤,紛紛猜測是不是元大投信的操盤手自己跟自家的其他基金有鉅額交易?甚至有財經部落客大膽推測元大投信可能是要用「借券」的方式先行掛牌上市,這些市場傳言真的有可能發生嗎?

【行政救濟】那些投票日不能做的助選行為

在司法實務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有基於前函的立法意旨進一步解釋:「然而,依據一般社會通念,為自己競選或為特定候選人助選之方式不一,有以候選人自己或特定候選人為正面宣傳者(如:宣揚該候選人在品格、誠信或能力上的優點),亦有以對其他角逐競選者為負面宣傳(如:批評攻詰競爭對手之品格、誠信或能力上的缺點),藉由貶抑競爭者以達到比較凸顯出特定候選人的優點,形成反向為特定候選人助選之效果者。故倘若他種公職被罷免人同時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於後者之投票日對具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身分之他種公職被罷免人為罷免之宣傳,即難謂沒有為未被罷免之其他特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為正面助選之意。所以,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無論是為對候選人的正面宣傳助選,抑或是對競爭對手為徵求罷免提議、連署等活動之負面宣傳,均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之立法意旨(即冷卻激情令選民抉擇投票,以維持選舉秩序及公平競爭原則)相違悖。」故無論是在投票當日為特定候選人的正、負面宣傳、宣揚的行為,都是在本條文要禁止的規範內。

【政府行政】申請使用道路遭駁回,北市府表示一切合法!所謂合法究竟是依何法?

依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前段及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理由書意旨,通常情況下室外集會、遊行需要採主管機關許可制(偶發性、緊急性集會遊行則另有規定),理由在於室外集會、遊行牽涉到諸多社會資源,很容易對社會原有運作的秩序產生影響,甚至可能會因為該集會、遊行,而引起不同立場者間的衝突,因此主管機關有必要兼顧集會自由保障與社會秩序維持,而這過程中需要申請集會遊行者適時提供主管機關必要資訊,以供瞭解事件性質,評估社會整體狀況,將需利用到的公共場所或路面之時間、地點與進行方式為適當的規劃,並安排相關執法人力、物力,以協助集會、遊行得順利舉行,使社會秩序受到之影響降到最低程度。為達成上述目的,立法者在此範圍內,得自由選擇應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使主管機關能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

【商事】聲請法院解散、清算公司之注意事項

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亦不失為確保權益之一法律策略。則未過半數股東倘認公司經營策略不當,能否依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如願以償地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而「公司之經營顯有困難或有重大損害」又該如何認定?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云者,係指公司於設立登記後,開始營業,在經營中有業務不能開展之原因。如再繼續經營,必導致不能彌補之虧損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274號裁定意旨供參)。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者,例如公司之經營產生重大之虧損者(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396號裁定要旨供參);而所謂虧損,係指收益總額不敷支出及損失總額所生之差額(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90號判決意旨供參)。

公開招標之「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問題解析

歸納主管機關的函釋見解,可以得知主管機關從過去到現在都認為採購法第48條的合格廠商家數是在「投標後,開標前」去計算的,也就是廠商在把投標文件彌封裝好,機關從形式外觀上看不出來有違規或不合格的地方,那就算是合格廠商。就算打開包裝發現裡面應備文件全是白紙,那也不影響最低投標合格廠商家數的計算。

採購委外廠商違反採購法,應該如何開罰?

農業局本身也是動保法的地方主管機關,如果廠商在執行職務上有虐待動物的情形,本來就可以依照動保法規定處理,如動保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或是第14-1條第1項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下列方法:一、爆裂物。二、毒物。三、電氣。四、腐蝕性物質。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六、獸鋏。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