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里長轉傳雜誌全文遭判刑的著作權議題

  近日有新聞報導,新店某里長涉嫌將含有當期雜誌全文的PDF檔,轉傳到有數百人成員的群組內,遭雜誌的出版公司包含城邦文化、今周刊、天下雜誌提告,經檢察官起訴後,在法院一審簡易處刑判決有罪,里長不服,上訴到同樣是地方法院的合議庭後,仍然維持有罪判決。雜誌出版公司和雜誌公會透過媒體表示,呼籲民眾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明明是我先的!先使用未註冊商標卻被告侵權時,有解嗎?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認為,善意先使用之抗辯,係註冊主義之例外,在於衡平註冊保護主義及先使用人間之衝突。善意先使用人基於不知他人已申請商標註冊,於市場有持續使用之事實,縱在他人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善意先使用人的利益,仍應受到保障。惟善意先使用人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使用在先的事實必須發生在他人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
二、繼續使用情形未中斷且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
三、商標權人可要求先使用人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老高的影片有侵害別人的著作權嗎?

在判斷創作有沒有著作權之前,得先從創作本身有沒有達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來判斷,姑且不論老高本身是新加坡人,另外一段影片的作者則是日本人,兩個國家的法律和台灣都有差異,就著作權法的共通理論來說,要受保護得要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如果連最基本的創作高度都沒達到,就根本不要討論後續有沒有著作權的問題;例如,最近智財法院就有判決認為單純拍照靜物的相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理由就是沒有達到創作高度。

可以使用和藝人高捷合照的相片作廣告嗎?

民眾一定要注意,自己擁有合照的著作權,但不當然能夠使用他人的肖像權。著作權的效力在於禁止他人未經授權的使用,且和肖像權相互獨立,就算民眾和名人合拍取得照片的著作權,只是能夠取締他人對於照片的侵權使用,自己若要使用該照片作為「行銷」使用,絕對要有法律上理由(例如:言論自由)或是契約依據,否則很容易吃官司的!

從著作權合理使用談高虹安論文爭議

立法委員兼新竹市長候選人高虹安,其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有媒體報導涉及抄襲爭議,高虹安非常火大。對於近日相關媒體及網友的批評,高虹安強烈反擊表示為惡意指控。之前,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因涉論文爭議,遭台灣大學及中華大學撤銷學位;之後,大家發現攻擊候選人論文違反著作權法,是會影響選情的,各陣營與網紅紛紛起而仿效,陸續出現各種指控,像是立法委員兼南投縣長候選人許淑華、前行政院長兼桃園市長候選人張善政、立法委員兼基隆市長候選人蔡適應,都被對手攻擊。

侵害配偶權賠償價目表/外遇賠償價目表

對了,什麼是配偶權請看https://sunrisetaipei.com/20211231-2/。 首先我們來解說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態樣,由輕微到嚴重大致分為親密對話(如煽情對話、簡訊傳情、調情、半夜不睡覺視訊或互稱老公、老婆、寶貝、哈尼等等)、親密行為(如情侶般之舉動、摟腰、摟肩、擁抱、輕吻、共同出遊、十指緊扣等)或拍攝親密相片(親吻照、臉貼臉合照、私密照),再來是有證據顯示有性交或自陳有性交行為(如相約上汽車旅館或自拍性愛照片、影片),更甚者就是同居、連孩子都生了。

在Clubhouse分享他人音樂會侵害著作權嗎?

日前以邀請制瘋迷全球的應用軟體「Clubhouse」,在台灣也引起熱潮,由於要進入特定語音聊天室,需要既有成員提供「邀請碼」,而非任何人都能加入,這種限量的感覺,讓許多網友趨之若鶩,不少公務機關也在這套軟體上開設聊天室,傳遞政令訊息。雖然Clubhouse的聊天室訊息,在結束後就會消失,然並不代表裡面就是法律真空,不用受到任何法律的拘束,試問如果有人在聊天室中播放版權音樂,會有著作權法的責任嗎?

梗圖也有著作權,應注意是否成立合理使用

許多人在Facebook、LINE上面聊天時,都會傳送許多耳熟能詳的「梗圖」,讓看到的人會心一笑,甚至還會將「梗圖」內容加上切合時事的文字,希望發人深省。只是這種使用他人圖片的訊息內容,還是要注意到一件事,就是「梗圖」也是有著作權的,不管你是FB小編呢,還是群組的管理員,都要注意這些「梗圖」是不是符合合理使用,以避免侵害別人的著作權。

網拍哆啦A夢貼紙,會有刑事責任嗎?

大家在夜市賣場、網路商場、甚或取物販賣機等地方,常常會看到許多知名動漫作品角色的布偶,諸如皮卡丘、哆啦A夢、小丸子等等,但很多時候,這些布偶是沒有經過原廠授權,不僅有著作權法上的問題,也會有侵害商標權的疑慮,最近就有則新聞提到這件事情。
  事情是這樣,有名軍人在投筆從戎報效國家之餘,還兼差在網路上賣一些動漫貼紙、別針、按鍵貼,貨品來源是從掏寶取得,經營得當,所以在網路上小有名氣。然出了名,當然就容易被盯上,保二總隊下單取得該軍人所販售的商品後,主動向日本廠商詢問,這些是否有經過授權,得到了否定的答案,隨即將其移送地檢署。要知道,著作權法雖然採取原則上告訴乃論,但商標法可不是,司法機關是可以主動起訴、論罪的,日本廠商雖然沒有追究被告關於侵害著作權的爭議,然就商標法的部分,既然移送了,檢察官就要處理,隨之也將之起訴。一審法官在被告主動繳回一萬多元的不法所得後,僅判其拘役而沒有有期徒刑。
  所以,可不要以為拿知名動漫人物的IP來賺點外快,廠商身處國外,天高皇帝遠,手伸不過來,在商標法採取原則上非告訴乃論的時候,司法機關基於打擊犯罪、維護智慧財產權與台灣國際聲譽的必要時,是會主動偵辦的。賣家在進貨時,可要源頭出示授權證明,避免故意侵權,否則到時候背上刑事責任,可就得不償失了。

名人肖像可以用來做商標嗎?

商場上找名人代言,往往能夠提高消費者對商品或是服務的印象,甚至有時候不是代言,而是商標或招牌直接和名人連結,但有時這些被連結的名人是會有意見的,例如以前有人以「泰皇」為名開設三溫暖,就遭泰國官員抗議,認為這是在侮辱其國家元首。最近中國就有個新聞,提到了類似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