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得否與廠商和解而下架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註記?
政府採購之廠商若因違法或重大違約,而被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為俗稱不良廠商停權處分,廠商則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相關規定,將廠商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為拒絕往來廠商後,若廠商提起行政訴訟,欲提出相當條件與機關達成和解,希望能夠下架不良廠商註記,請問,可以嗎?
政府採購之廠商若因違法或重大違約,而被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為俗稱不良廠商停權處分,廠商則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相關規定,將廠商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為拒絕往來廠商後,若廠商提起行政訴訟,欲提出相當條件與機關達成和解,希望能夠下架不良廠商註記,請問,可以嗎?
近日觀光局在集集推出了號稱是「移動美術館」的石虎列車,列車外觀與內裝美輪美奐的圖案設計,讓許多網友紛紛轉貼分享,號召大家去一飽眼福,不料過幾天即傳出列車上的石虎圖畫,使用康熙字典體這套字體涉及著作權爭議,讓這個石虎列車,另一種意義上變得更是全國知名了。
政府採購法在今年新修正部份條文,其中關於押標金與保證金有不少新規定,例如「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為原則,其餘採購增訂不發還押標金。再則,過往廠商為了取得投標或履約等有利於己之結果,而有對採購人員行賄之狀況,就此情形明定為不良廠商及加重處罰。
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市觀光傳播局之「長青樂活遊台北」之政府採購案,審標過程中未發現投標廠商將餐飲分包其他廠商,而該分包商已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遭審計單位糾正,涉及停權廠商參與分包之問題。
政府採購之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時,會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即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列不良廠商停權處分之情況。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即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停權之規範。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構成前述事由,成為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於特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今年四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8條,增訂3條,總計增修21條。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新聞稿的內容,說明兼顧維持政府採購秩序與促進產業經濟發展之平衡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