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毆打網紅陳沂之犯行會被判多久呢?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罪行為人若沒有與被害人和解,通常是不會獲得緩刑之宣告。基本上,若犯罪行為人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就有可能不用被關了。亦即,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例如:行為人被依傷害罪起訴,法院審理後判決五個月有期徒刑,就可以聲請易科罰金,罰錢了事而不用關。但是,若被判處八個月或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就會被關進牢裡了。

【刑事】超派鐵拳暴打麻椅,是傷害還是殺人未遂?

關殺人未遂與傷害的區別,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03號判決意旨:「按殺人未遂罪之成立,以有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要件。故行為人是否具有殺人之故意,加害時所用器具,被害人受傷多寡以及受傷部位是否為致命之處,有時雖可藉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心證,但究不能據為絕對之標準,尚須就行為人主觀犯罪認識與客觀犯罪事實,參酌社會上一般經驗法則論理為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92號判決意旨:「又殺人未遂罪之成立,以有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要件。故殺人未遂與傷害之主要區別端視行為人之主觀犯意,而行為人於加害時,有無殺意或僅具傷害故意,應參酌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客觀環境,如行為人因何原由逞兇,行為當時之手段是否猝然致被害人難以防備,攻擊時之力勁是否猛烈足資使人斃命,及攻擊所用之器具、攻擊部位、次數、用力之強弱、被害人受傷之部位、程度等情況予以審認。」。

【刑事】肩膀動能力喪失三分之一算是重傷嗎?

依據112年度交上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之重傷,係指除去同項第1款至第5款之傷害而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者而言;所謂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係指傷害重大,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於人之身體或健康有重大影響者而言。如僅右肩活動度喪失『3 分之1』,即未合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自與刑法所謂之重傷害意義不符。」除了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一耳或二耳之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一肢以上之機能等這種五官功能的毀敗等,其他關於類似重傷認定,實務多以此為論述。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與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如何競合?

被告肇事逃逸致被害人受普通傷害或死亡的話,可能同時觸犯兩種罪名,兩種罪名又隨著犯罪結果而有兩種組合,其一刑法第185-4條第1項前段「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與刑法第294條第1項「違背義務遺棄罪」,其二為刑法第185-4條第1項後段「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此罪名只看結果,不一定是當場死亡)與刑法第294條第2項前段「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而上述兩種組合應優先適用何種罪名在司法實務上即產生爭議。

從館長槍擊案談傷害與殺人的區別

館長陳之漢深夜遭槍擊案,因其網紅身份讓案件格外引人注目。有認為未朝頭部要害而是向四肢射擊,沒有殺人的意思;也有認為不小心就可能射擊到致死器官或大動脈,有殺人的意思。基本上,新聞報導館長是右上臂、右大腿、右小腿中三槍,彈頭有卡在腿內,且有粉碎性骨折,所幸館長手術後生命跡象穩定。

傷害罪的刑度提高了,勿再衝動打人!

今年元旦假期,大雄與阿呆一同在西門町逛街,路人大目仔看了他們一眼。大雄說看三小,大目仔還故意裝鬼臉,大雄就跟阿呆一起海扁大目仔,打得大目仔鼻青臉腫。大目仔事後要求他們賠償,在調解委員會談好久,大目仔要求賠償二十萬元,大雄只願賠三千八百元,阿呆只願賠七千四百元。雙方談不攏,大目仔提出刑事傷害罪告訴。聽說今年5月間,刑法傷害罪有修改了:請問假如法院在今年5月以前或以後判決,有差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