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竹北瓦斯氣爆的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龍舟國手掉落施工坑洞死亡,地方政府是否負國家賠償責任?

綜合近日各家新聞媒體的報導,曾擔任龍舟國手的陳姓男子在2月16日清晨騎機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二段、文中路口,不幸墜入直徑3公尺、深14公尺的施工坑洞而死亡,該坑洞所在的地點為地方政府水務局的污水下水道工程,且家屬表示根據監視器畫面,警示燈、爆閃燈沒亮,不過該地方政府水務局則表示現場安全措施經初步查核,現場符合交通維持標準,包含警示燈及爆閃燈均正常運作、另有施工圍籬、防墜鐵質護欄、防墜網三層防護措施,現場布設均按營建署施工規範設置。因此,家屬與地方政府間就事件真相未有共識,仍待司法釐清,本文即「假設」現場警示燈、爆閃燈確實沒亮,則該地方政府是否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下稱國賠責任)。

路面不平害騎士摔傷,可以要求國賠嗎?

政府對於提供人民使用的公共設施,負有維護及使其處於正常堪用及安全狀態之義務,當公共設施發生功能或使用上之危險時,設置或管理權責機關即有責任積極有效處理以防止其危害狀況。若公務人員竟怠於管理維護而致人民權益受損,國家自負有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