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如何對付債務人的脫產行為?民法撤銷詐害債權及刑事損害債權罪

近日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件車禍賠償糾紛,被告男子遭判決要賠償被害人數百萬元,結果被告男子在敗訴確定賠償責任時,竟然將名下土地無償贈與前妻,企圖規避債務責任,此在民事上構成「詐害債權行為」,法院判決撤銷贈與並塗銷移轉登記,土地須回復至原所有權人名下,被害人債權得以獲得保障。

【過年法律常識】寺院宮廟教會管理人應瞭解的個資法!

農曆新年,許多人會去寺院宮廟等點光明燈、平安燈或其他布施,經常會看到人山人海,熱鬧大排長龍的場景,當然現在用電腦作業比以前人工作業速度快了許多。不過,經年累月下來,這些信徒或來參觀者填寫了大量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家地址等等個資,像是基督教等團體也是會留有教徒的大量個資,宗教團體蒐集這些個人資料愈來愈多,宗教團體的管理者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呢?

【個資法】公務機關外洩個資的處理流程及賠償責任

近來有新聞報導,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去年底在官網公告114年度「原住民禁伐補償申請案件清冊」,有民眾陸續發現裡面竟然完整揭露申請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址、電話、土地地段、地號申請面積等個人資料,全都被完整揭露,而且高達二千多筆。後來,鄉公所直到最近發現出包才緊急下架。鄉公所已發出道歉聲明,並強調是作業疏失並已懲處失職人員,然而,被外洩個資的鄉民似乎無法接受,準備要對鄉公所採取法律行動。

【著作權】補習班教師重製教材的著作權法問題

近日新聞報導,有某知名國考補習班老師涉嫌未經授權重製他人著作為教材,被地檢署認為違反著作權法而起訴,且經檢察官調查後發現,該老師的教材與原來的著作高度相似,認定確實有侵權事實,當然最後是否構成侵權,仍待法院認定。

【政府採購】未依採購法辦理採購而遭起訴的案例

新聞報導,外交部駐巴西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前處長和副領事,在辦理職務宿舍修繕設計監造案的招標作業時,涉嫌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辦理評選、議價、訂定底價,且製作不實開標紀錄給外交部,協助特定設計師及廠商得標,近日遭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可說是於超思案之後,又一件應招標未招標,而遭地檢署究責的案例。

【刑事】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之適用分析

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而何謂「為他人處理事務」?實務上認為是受他人委任等原因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若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之信任關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從事違反任務之行為時,即會構成背信罪。且又基於背信罪於刑法典中被列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故本罪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應屬為他人處理有關財產上之事務(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此觀該法條之立法理由載明:「至於事務種類,有專關於財產者,有關於財產並財產以外一切事宜者,但本罪之成立惟以財產為限。」要無可疑(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15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事】政府採購之圖利罪與賄賂罪問題

假如在政府採購案件,承辦公務員私下接洽廠商,將採限制性招標案件之相關訊息洩漏給廠商,這時可能有洩密罪的問題;但是,若進一步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而將標案直接「送給」或「指定」特定廠商,則可能有違法圖利特定廠商得標之情形。其次,公務員為了便宜行事,省略政府採購法所訂定的嚴謹法律程序,逕使特定廠商得標,就算是不知情的廠商,也可能被牽連而有犯罪嫌疑,即令最終偵查不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無罪,也會是一番折騰。

【政府採購】採購公務員遭懲戒卻免議的案例

  近日有新聞報導,過去新北市有些學校的營養午餐採購案,相關採購人員諸如校長、主任,為謀取私利,違背職務收取廠商好處等案,原本已經遭最高法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確定,又因這些被告除刑事責任外,是否還要受到懲戒而遭懲戒法院判決,然懲戒法院卻判決免議,讓許多民眾不解。

【刑事】公司美編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圖片的刑事責任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某禮盒公司的美編人員,為了替公司網站放一張芒果禮盒的圖片,沒有自己去找個芒果來拍照,竟然是在網路上搜尋芒果的圖片來用,遭該圖片的著作人發現,提起侵害著作權之告訴,除了自己可能背上刑事責任外,還連累公司一起被起訴,讓許多網友感到意外。

【政府採購】陪標廠商的押標金遭追繳的法律風險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民間廠商參與交通部轄下某機關的政府採購案,本無得標的意思,參與該標案純粹是為了陪其他廠商投標,湊足三家廠商來開標,以避免流標而要重新招標的麻煩而已,卻遭地檢署起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並經一審判決有罪。暫且不論該廠商可能因此會被採購機關依法停權之事,就該廠商本來已經發還的押標金一百六十萬元,也可就要被追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