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詐術拍攝猥褻電子訊號罪

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的免於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使身心健全發展,我國特別制定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其中關於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次,若是「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恐怖情人別再來 – 「跟蹤騷擾防制法」

這二年的新聞案例,像是長榮大學的馬來西亞女學生遭人殺害,屏東某通訊行某女員工,遇害於遭長期跟蹤的男子;類似案件,引發國人對跟蹤騷擾行為加強立法之聲量,因此,立法院院會於110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並將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被告會因為數罪併罰被關一輩子嗎?淺談我國刑法的數罪併罰

讀者如果看過刑事判決的話,可能會看過以下判決主文「戊○○犯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犯妨害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也就是法院判決被告多個罪名有罪,分別諭知刑期,最後再合併定出刑期。上述情形稱為「數罪併罰」,依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法院分別諭知的稱為「宣告刑」,最後再合併定出的稱為「應執行刑」。

淺談強制罪的構成要件

新聞上常出現《被超車不滿反超後急踩剎車 判強制罪拘役40天》、《澆花澆到工人 婦遭提告強制罪》、《趁鄰居洗澡關水塔水源 強制罪嫌起訴》等關於強制罪的報導。在臺灣民間,強制罪可謂雙方在民事糾紛中最容易互相指控的罪名,但強制罪的構成要件究竟為何?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容易觸犯強制罪嗎?

從媽媽嘴咖啡店案談雇主連帶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一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不知肇事而離開交通事故現場,會有肇事逃逸罪責任嗎?

分享個最近朋友發生的案例,A騎乘機車搭載B行經某夜市街道,與對向迎面來的C所騎乘機車錯身而過後,C機車突然倒地,A從後視鏡看到覺得奇怪,回頭問B有無撞到C?B回答:「沒有吧,我沒感覺」,A即不以為意的把車騎走了。

實價登錄與退裝潢費用的房地合一稅問題

針對房地交易實價登錄,實施以來,各種奇怪不實登錄情形,不一而足,新聞報導指出,造假手法像是「登錄高價、隱藏低價」、「附贈裝潢家電墊高房價」、「假合約」等等,實際上,造個被抓除了補稅及裁罰外,甚至可能就申報不實涉嫌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而遭移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