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中科院無人機採購不適用採購法?

依照行政法人法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條規定:「本院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國防部。」,也就是將中科院定位為「行政法人」,原則上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而適用中科院自己制定的採購規定,除非是有該設置條例第4條所稱:「公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國防部視為其上級機關。」,也就是「緊急採購」的情況,像是:「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消防員可以組工會嗎?

依照工會法第1條開宗明義的規定:「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工會是為了「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改善勞工生活」的存在,如果不是「勞工」,就不適用工會法,無法依照工會法來組織工會。雖然有些歐美國家,勞工是自發性成立工會來對抗雇主,而不是國會先通過工會法後,勞工才被允許組織工會,不過在台灣所稱的工會,原則上都是依照工會法成立的。

政府採購洩漏底價之過失洩密刑事責任

關於決標程序,法務部廉政署107年1月15日廉政字第10707000360號書函推廣「開標主持人宣布決標後,勿直接宣布底價,俟決標紀錄完成後,再行宣布底價。」措施,建議開標主持人務必謹記「決標紀錄未完成前,勿宣布底價」,此外:「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這句話也請大家背起來,這樣工作才有保障!

教召緩召的法律議題

國防部近日表示,為了國防安全,備役役男的教召將有新的制度改革,並將於2022年實施,相較於舊制的五到七天,新制召集時間延長為十四天,且以較晚退伍者先召集,對象以8年內退伍者為原則。讓不少民眾在同意要維持國防安全之下,同時也質疑,這是否會造成已經就業的勞工和雇主的不便,但其實對於備役役男來說,仍有依法申請緩召的規定。

後備軍人無故未遷戶籍之妨害兵役問題

最近新聞報導,國防部過二年打算推動「提升後備戰力」專案,後備軍人召訓天數將變長,次數也可能增加,有人憂心,國防部若未作好後備軍人個人資料普查,未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案件,會大量增加,這個問題值得所有後備軍人注意。新聞進一步報導,有檢察官指出,後備軍人教召令通知,目前均寄至戶籍地址,不少人已搬離戶籍地址,根本無從得知自己被教召,地檢署偵辦該類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多為不起訴處分。但是,還是有許多被判有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