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遺失物之報酬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805條第1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同條第2項:「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依據民法第805條第1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同條第2項:「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政府採購標案依照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條包含:「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粗略可以分成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勞務採購三者,勞務採購照文義來說又分成委任或是僱傭,不過因為民事法院著重契約的實質內容,不受文義拘束,故實際上屬於民法債編各論何種契約之性質,要視個案內容而定,司法實務判決曾言:「按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間之契約不限於民法上之有名契約,其他非典型之無名契約,仍得依契約性質而類推適用關於有名契約之規定」,道理就是在此。
一般人均聽過吸金會被判重刑,早期最有名的是鴻源案。什麼是「吸金」呢?顧名思義,就是吸收資金的意思,依據《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由上可知,不是銀行是不能收受存款的。
婚姻終究必須建立在雙方感情基礎上,婚姻介紹只是幫忙辦聯誼活動,讓單身男女有認識對象的管道,事後會如何發展還是要看兩人自己的努力。
換句話說,只要仲介能說出「勞務價值」很重大,故能夠收取高於一般仲介的報酬,約定的報酬就還是有效。否則,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請求酌減的。
撿到東西可不一定只有金錢,有時在咖啡廳、捷運車上、洗手間,常常會有粗心人士掉落的皮包、雨傘、手錶等等,雖然價值不高,但不要以為是沒人要的就直接拿走,小心觸法唷。
政府採購有關勞務採購部份,會因為契約的性質不同,影響其後的權利義務要件、時效認定及驗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