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貼人家相片說勾引老婆違反個資法及誹謗罪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羅先生的太太在某大醫院營養室工作,因為同事某甲和羅太太走的很近,羅先生乃心生不滿,在醫院的營養室門口及員工餐廳走道內,張貼印有某甲相貌特徵的半身照片,照片上加註文字「XXX在營養室廚房裡工作,利用工作之便,噓寒問暖關心體貼,讓人感覺世上只有他懂你,搞曖昧勾引我老婆,利用排假之便,相約出遊,自己有老婆不約,喜歡找別人的老婆。」
甲覺得自己名譽及個資受損,乃提出刑事告訴。

【家事】夫妻可以協議先生未和小三分手應負賠償責任嗎?

最近有一個新聞案例,大略是已經婚姻亮紅燈的夫妻,因丈夫疑似舊情難斷,違反雙方不得和小三聯繫之協議,妻子乃向法院提出賠償訴訟,請問夫妻婚姻期間這樣的約定有效嗎?

【家事】離因損害、離婚損害應合併或分開主張?

所謂離因損害,顧名思義,就是以造成離婚之原因為請求損害賠償之事由,其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以兩造已經法院裁判離婚為要件。而所謂離婚損害,是「因裁判離婚而受有之損害」,其與離因損害不同,亦不具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性質,反而比較像是我國民事法婚姻制度下所規定的法定之債,有其獨自適用之法定要件。

調查外遇偷裝GPS構成妨害秘密罪

實務常見為了調查另一半外遇,而在配偶的車輛裝置GPS定位器,這樣的行為是構成妨害秘密罪的。最近又有類似新聞案例,柯先生懷疑妻子外遇,偷偷在妻子的轎車保險桿下方,裝上GPS定位器,妻子將轎車送廠維修時,被保養廠發現這個定位器,妻子提告妨害秘密罪,柯先生辯稱與妻子雖然分局但尚未離婚,想知道她的消息,才這樣做。不過,法院認為這樣是無故的不法手段竊錄非公開的活動,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可以要求法院將公開判決書的當事人姓名隱匿嗎?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外遇侵害配偶權可以求償多少錢?

基於感情事不用刑罰處理,通姦除罪化成為世界各國的法制趨勢,但廢除通姦罪後,不表示外遇或是配偶在外面搞曖昧,另一半就不能請求賠償。也就是說,當配偶發生外遇或類似行為,還是會有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問題,一般人會關心說,向外遇對象可以求償多少錢呢?

婚前徵信的法律問題

公車車廂上斗大的標題「婚前徵信」,不禁讓人有個疑問,是要徵信什麼東西呢?兩位準備要結婚的人,難道要透過第三人或徵信公司的調查,調查報告符合當事人的心裡期待,才能步入結婚禮堂嗎?從徵信廣告內容看來,還真是五花八門,當事人想知道的,只要付錢,都可能得到答案。不過,這麼做沒有問題嗎?

提告侵害配偶權之事前放棄求償爭議案例

新聞報導指出,聯電某已婚鄭姓經理遭葉先生指控,偷吃其配偶陳小姐,為求刺激感還故意選在他公司旁的摩鐵床戰,甚至互傳「好想妳那誘人的肉體」與「一早就溼溼地想攻擊金剛鳥」等鹹溼對話。因此,葉先生提告鄭經理侵害配偶權,請求民事賠償九十萬元。第一審法院認定鄭先生與陳小姐確實有不正常的往來,但卻判決葉先生敗訴,什麼原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