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徵信的法律問題
公車車廂上斗大的標題「婚前徵信」,不禁讓人有個疑問,是要徵信什麼東西呢?兩位準備要結婚的人,難道要透過第三人或徵信公司的調查,調查報告符合當事人的心裡期待,才能步入結婚禮堂嗎?從徵信廣告內容看來,還真是五花八門,當事人想知道的,只要付錢,都可能得到答案。不過,這麼做沒有問題嗎?
公車車廂上斗大的標題「婚前徵信」,不禁讓人有個疑問,是要徵信什麼東西呢?兩位準備要結婚的人,難道要透過第三人或徵信公司的調查,調查報告符合當事人的心裡期待,才能步入結婚禮堂嗎?從徵信廣告內容看來,還真是五花八門,當事人想知道的,只要付錢,都可能得到答案。不過,這麼做沒有問題嗎?
新聞報導指出,聯電某已婚鄭姓經理遭葉先生指控,偷吃其配偶陳小姐,為求刺激感還故意選在他公司旁的摩鐵床戰,甚至互傳「好想妳那誘人的肉體」與「一早就溼溼地想攻擊金剛鳥」等鹹溼對話。因此,葉先生提告鄭經理侵害配偶權,請求民事賠償九十萬元。第一審法院認定鄭先生與陳小姐確實有不正常的往來,但卻判決葉先生敗訴,什麼原因呢?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關於通姦罪,民國十七年的刑法規定:「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後來,才改成男女都罰。時代在變,刑罰規定也應跟著改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符合先進國家潮流,具有劃時代意義。
媒體驚爆文青女神「陳綺貞」與某男熱吻,結果某男乃為人夫,引發軒然大波。新聞報導說,人夫的正宮要提告陳綺貞通姦罪及侵害配偶權,陳所屬的添翼則表示關於對方家庭狀況不知情,如今很錯愕。
年輕的A女愛上有婦之夫B男,並為B男產下一子。一年後,B男妻子C女發覺此事,怒不可遏提告通姦,但考慮到結婚多年無子,希望將孩子接回家扶養,並承諾會當成親生子一樣的照料。A女雖同意讓孩子認祖歸宗,但拒絕把孩子交給C女,B男則支持C女做法,兩夫妻遂以經濟優渥為由,與A女打起爭取孩子親權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