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即使圍標失敗仍可能構成詐術圍標罪

民國108年11月,高市殯葬處辦理總價四百餘萬元的採購案,郭姓殯葬業者為了增加業務量,且因有意把公司讓渡給吳姓和張姓同業,便邀集吳、張兩人參與投標,並找來廖姓同業協助,四家公司都用零元方式投標,目的是獲得標案後可優先接洽家屬,藉此爭取往生者後續辦理殯葬業務的機會,四人並約定不管哪家公司得標,都會把業務轉給郭男公司承作。然而,標案開標時,主持人發現參與投標的四家殯葬業者押標金連號,且為同一帳戶所開立,認為有圍標嫌疑,宣布廢標。四天後,標案再次開標,這次除了郭男等四家公司參與投標外,突然又殺出另家殯葬業者也用零元投標,因此依規定抽籤決定得標者。基於郭男等人的約定,郭男公司中籤率高達百分之八十,然而結果卻是另家殯葬業者中籤,郭男等人圍標不成,最後還被檢察官認定涉犯政府採購法中的詐術圍標罪嫌,得不償失。

機關購買生鮮產品是否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呢?

如果該產品確實有易腐性、生命現象、短期間變化的問題,產品就會有不確定的特性,符合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生鮮農漁產品」,就不是政府採購法所定義的財物採購,因此不全然會適用於政府採購程序。

社宅維護管理標案後續採購要適用採購法嗎?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對於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雖然原則上應採行公開招標,然例外符合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是可以採用限制性招標的,像是該項第7款的「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也就是原契約的擴充,依照交易習慣,由原廠商承作能比較有效率,這時候就允許機關不公開招標。只是,工程會所頒布的《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提到「(四)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標示之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明顯過長、過大,顯不合理。例如原有採購清潔服務1年,後續擴充4年。」,如果原本1年的是公開招標,後續卻允許4年的擴充案不用公開招標,而採限制性招標,這就不太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