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刑事訴訟法修法三讀通過 科技偵查法源授權(一)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將科技偵查手段賦予法律授權。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將科技偵查手段賦予法律授權。
政府採購的項目五花八門,各行業的相關專業規範也多如牛毛。得標廠商承作政府標案後,除了要遵守政府採購法的規範、政府機關與廠商的契約外,還需要另外再視行業類別有無相應的專業規範(諸如:營造業法等)需加遵守。而政府採購法除了賦予機關可以發動公權力為沒收、追繳押標金外,另外還有刑事處罰規範在內。如果今天廠商的一行為同時違反政府採購法、營造業法且有刑事責任(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與營造業法第54條),所幸經檢察官開恩願意給予以支付金錢給國庫作為緩起訴處分的條件(下稱檢察官命令)而得免去牢獄之災,但是接連下來的是主管機關依照營造業法的罰鍰、廢止許可,以及採購機關所為的沒收、追繳押標金,讓人不禁想喊:「裁判!可以這樣罰了又罰嗎?」那麼這種情況下會發生怎麼樣的競合關係呢?
招標機關在認定投標或履約廠商具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應刊登採購公報情事──俗稱「黑名單條款」時,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並給予廠商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民在憲法上的訴訟權,如果沒有依法成立上述小組,法院有可能會認為原處分違法而判決撤銷。
凱米颱風過境台灣讓全台各地都有不小的災害,而高雄市更是受到重創,市區多處都有發生淹水的災情,即有新聞報導在高雄市三民區有發生住宅大樓的地下一樓到三樓都被水淹沒,800輛汽機車慘變泡水車,當中更不乏有名貴車輛都慘遭滅頂,如今社區在國軍協助下終於讓愛車重新出土。社區居民指控保全公司沒有通知移車且防水閘門未關上,已經和社區的保全公司在淹水責任歸屬上出現爭執,管委會更大動作先進一步將監視器封箱並捆上鐵鍊保全證據。那麼在颱風過境下讓愛車泡水,社區的保全公司是否應負賠償責任呢?
交通部日前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縮民眾可檢舉的事項,對於用路人及民眾而言,能夠檢舉的項目也將比以往大幅縮水。首先是第31條之1第2項至第3項,機車駕駛人於行駛時使用手機及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抽菸;第50條第2款至第3款,有關倒車時未注意後方路況,這些以後將不予檢舉;民眾最在乎的違規停車問題,第55條第1項第1款僅能檢舉於人行道臨時停車,而機車與騎樓則不予檢舉,同條第2款則完全不予檢舉,而第4款僅開放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之檢舉。
近日台中市前交通局長王義川於社群網站上質疑,有立法委員擔任台中市政府某標案的採購評選委員,可能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的疑慮,遭質疑的羅廷瑋委員則回擊一切合法;然而,現行採購法對於民意代表可否擔任採購評選委員,究竟有無明文禁止呢?
新聞報導指出,「可不可熟成紅茶」新竹關埔分店范姓女店員,因不滿客人在快打烊時點餐,竟在手上吐口水,再徒手攪拌白玉珍珠。該「加料口水手搖飲」畫面曝光後,引起社會譁然。新聞進一步說明,可不可總公司除終止該分店加盟合作關係外,據傳擬求償商譽損失。在此案例,乃因店員不滿顧客在打烊前壓線點單,便故意在手上吐口水後再以手攪拌白玉珍珠,另一人則全程錄影後PO網,還嗆聲「打烊前訂的都去死」。該影片立刻引發眾怒。雖然事件爆發後,發文者很快撤下影片,仍止不住網友撻伐。
近期有一名男子在台鐵列車對女子襲胸,從2011年起已經至少犯案15次,其犯案足跡從西部幹線染指到東部幹線,去年8月他出獄後,又再度於12月犯案,在員林往田中的自強號列車對一女子襲胸,案經彰化地院審理,一審依《性騷擾防治條例》判處1年2個月徒刑。
依據民法規定,被繼承人就算寫遺囑要將遺產全部給某人,他的法定繼承人還是有可能會有特留分可以繼承的。依據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句話說,自己過世後,就算不想要給子女一毛錢,可能還是不行的。此外,參照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雖非營利性組織,但是若有銷售貨物(勞務)行為,仍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