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可以終止收養嗎?
有關養父母死亡,養子女是可以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回歸本生家庭,但還有不許可的情形。依據民法第1080-1條第1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第4項規定:「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有關養父母死亡,養子女是可以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回歸本生家庭,但還有不許可的情形。依據民法第1080-1條第1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第4項規定:「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買東西付了錢,東西卻遲遲沒送來,聯絡賣家卻人間蒸發,這到底是遇到詐欺犯罪,還是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告刑事來討錢嗎?
新聞報導指出,房客黃先生在承租的豪華別墅套房裡燒炭自殺,導致房東的別墅一夕之間變凶宅,瞬間貶值約300萬餘元,因向房客的繼承人提訴求償。
在協議離婚的情形,通常都會先約定好誰來負擔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在這樣的情形,父母雙方往往沒有爭議。相對而言,在裁判離婚的情形,通常都會一併聲請法院來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由哪一方行使負擔,這時候法院是依據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不是父母自己說得算。那在協議好或法院決定好了以後,能不能變更呢?
新聞報導指出,聯電某已婚鄭姓經理遭葉先生指控,偷吃其配偶陳小姐,為求刺激感還故意選在他公司旁的摩鐵床戰,甚至互傳「好想妳那誘人的肉體」與「一早就溼溼地想攻擊金剛鳥」等鹹溼對話。因此,葉先生提告鄭經理侵害配偶權,請求民事賠償九十萬元。第一審法院認定鄭先生與陳小姐確實有不正常的往來,但卻判決葉先生敗訴,什麼原因呢?
膾炙人口的台灣歌謠《望春風》作詞人李臨秋故居雖為歷史建築,今年卻傳出被法拍,經查是因為約1/48產權所有權人申請分割共有物不成而遭法拍,此亦為常見的投資手法,即先取得部分產權再申請分割變價。最後,有幸李臨秋么子李修鑑奔走湊得3,428萬元,才得以優先承購權取得產權保留該歷史建築,並修復規劃為複合式藝文空間。
號稱歌壇「東方不敗」的張清芳,在今年中離婚,取得婚後財產10餘億元;而知名藝人董至成於今年傳出婚變,也於近日臉書直播中證實與前妻已簽字離婚,有關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問題,再度成為眾人矚目的焦點。戀愛時,可能不太在意戀人間財產關係。不過,進入婚姻世界後,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物質生活,可是天天不可少,金錢事務的看法,夫妻應有相當的默契,生活才會快樂、幸福,要是有著天壤之別的觀點,相處起來就會很辛苦了。婚姻法律關於夫妻間的財產,是如何規定呢?
新聞報導指出,有多名foodpanda外送員近日向《蘋果新聞網》投訴,指foodpanda近日要求在今年2月以前加入的外送員簽署契約,契約內容強調和外送員是「承攬關係」,並要求外送員不能主張任何僱傭權利或是以「勞工」身份提出請求,違者要賠20萬元違約金。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天有不測風雲!近來國內外發生許多名人意外猝逝的新聞,NBA球星Kobe、藝人高以翔、羅霈穎、黃鴻升(小鬼),不時見於新聞,加以今年新型冠狀肺炎病毒肆虐下,格外讓人感覺生命之無常。英年早逝確實令人扼腕!因此,網路許多人呼籲年輕人要盡早預立醫囑,藝人Selina(任家萱)日前也表示要預立遺書,將財產留給妹妹。然而遺囑要如何預立?現在人習慣使用LINE、FB,可以用電腦書寫遺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