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撤銷對好吃懶做孫子之贈與

依據第412條第1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因此,提醒所有長輩們,如果真的要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又擔心他們財產到手後會不孝順,則可以加些贈與的條件,例如每個月要給多少錢孝親費或是應盡扶養義務,或是多久來探示父母一次等等,假若子女沒有做到這些約定,就可以撤銷贈與把房產要回來。

不肖廠商侵害肖像權的賠償分析

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而且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所以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然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所以肖像權被侵害的時候,可以按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損害賠償。並且依照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

山道猴子有辦法向前女友要回「欠款」嗎?

贈與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此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是以必須當事人一方有以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者,始足當之,即當事人雙方就贈與契約內容意思表示合致者,贈與契約始克成立。

長輩或父母撤銷對不孝子孫或子女之不動產贈與,決心討回!

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台日之爭,淺論交付子女之強制執行

交付子女之直接強制則直接規範在家事事件法第195條:「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條文規定了再交付子女時應執行的事項。

承攬關係中「發見瑕疵」與「發見瑕疵的原因」之不同

我們先看看兩條法條:

民法第498條:「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民法第514條:「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淺談如何結束加盟關係及加盟金返還

首先,就加盟契約的性質來說,學說及實務眾說紛紜,事實上,加盟契約並無法被定性為民法上某種特定的契約,但我們可以說加盟契約是一種混合契約,混合了買賣、委任、承攬等性質,另外,加盟契約還有一個重要的性質,那就是加盟總店與加盟主通常會約定一定授權期間,在這段授權期間加盟主可以經營加盟品牌,所以我們可以說加盟契約也是一種繼續性契約。

METOO事件,訴請判命公開道歉違憲,那下架文字、公開判決書及慰撫金呢?

大法官一錘定音的這號憲法解釋,出自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以更加限縮的角度,從釋字第656號解釋所謂「限於未自我羞辱損及人性尊嚴」,及於「縱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亦顯非不可或缺之最小侵害手段,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也就是說,一律不行以判決命公開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