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沒收判決與量刑(三)-最高法院對沒收判決一部上訴一案之回應

  甲為A、B及C三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需負責扣繳員工薪資所得稅款、開具扣繳憑單並會報該管機關查核,然甲卻與乙、丙、丁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乙二人於○○○年至○○○年間直接或間接陸續取得實際在A、B及C三家公司工作之員工,以及未任職之人頭員工之個人資訊,由乙逐年製作記載有浮報或虛報薪資等不實內容之該年度員工薪資所得表等業務文書,並交付不知情之記帳業者透過電腦設備,將A、B及C三家公司之「薪資給付總額」及「已扣繳稅額」等不實內容,登載在甲職務上應製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電磁紀錄上,向國稅局以網路申報,使國稅局承辦人員誤認A、B及C三家公司有給付高額薪資及預扣繳高額稅款,甲等人也因而詐得系爭退稅款項。嗣國稅局查核時發現有異,乃重新核算A、B及C三家公司之繳稅情形,始循線查悉上情。

【刑事】沒收判決與量刑(二)-科刑或其他法律效果的一部上訴,到底受不受上訴不可分原則限制?

對於判決中沒收的部分不服上訴,實務以往的處理方式,是以「如無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情形,本於罪刑不可分原則,應視為全部上訴,由上訴審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刑與沒收等其他法律效果均為審理」;然而在110年6月16日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後,基於「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之立法目的,可以只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為一部上訴,且實務目前一貫的處理方式是:「倘原判決沒收部分與犯罪事實之認定及刑之量定,予以分割審查,並不發生裁判歧異之情形者,即無上訴不可分之關係」,不過個案中,如何分割審查而不影響犯罪事實之認定與刑之量定,卻常未見法院判決有詳細之說明。

【刑事】犯罪集團人員的薪資也算是犯罪所得嗎?

對於在犯罪集團任職期間的薪資,依照最高法院近年來的見解,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49號刑事判決提到:「……於吸金集團所受領之固定薪資,如與其違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共犯行為有直接關聯,縱使其有部分業務執行行為未涉不法,但無從細分,當認整體已受其違法行為所污染,為不法所得,應予剝奪……」,最高法院另案111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也提到:「……銀行法第136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而取得者之犯罪獲利,以降低從事金融犯罪之誘因,故對於『犯罪所得』,扣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者外,均予宣告沒收。所謂『犯罪所得』係指不法行為所得,凡與犯罪有直接關聯性之所得、所生之財物及利益均屬之。在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非法吸金案件,其招攬投資人而收受之投資款,係產自該犯罪獲取之犯罪所得,而犯罪行為人招攬投資獲取之佣金、獎金,或提供協力所獲取之薪資報酬,則係因實行犯罪而獲取之對價或報酬,兩者均屬『犯罪所得』,應依法剝奪而宣告沒收、追徵……」,認為薪資來源即使是被告提供「協力」所獲取的「薪資報酬」,也算是「犯罪所得」,應該宣告沒收。

【民事】論米其林星級餐廳因客人遲到五分鐘沒收全額7,600元訂金之法律適用

訂金也是屬於民法定金的一種,自然也有民法第247條的適用,又從第2款的事由來看,如果是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而導致不能履行,定金是不得請求返還的。套用在這個案例上,消費者如果因為「遲到」此一事由而導致餐廳無法與其成立服務契約,自屬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的事由,不得請求返還,且再從該餐廳的訂位須知中說明表示:「若於5日內(用餐日前1日起算)或當日臨時取消、當天未抵達用餐者,或當日因遲到未全員到齊者,餐廳有權取消其訂位,並收取費用每人$3,800元。」,該費用應為當事人就定金之收受有特別約定的定金,既然都有個別約定了,那自然訂位的消費者也必須遵守該約定。

【政府採購】採購廠商賄賂官員不僅會被停權還會被追繳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若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廠商將會被依照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停權三年,然採購法為了嚇阻此種不廉潔的貪腐行為,要求機關還要向廠商追繳兩倍的不正利益。

廠商別慌,遭機關追繳或沒收押標金時應如何因應

靠接政府標案為生的許多廠商,多少都會聽過同行因為投標過程遭機關認定違法,進而被機關依照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追繳或沒收押標金的情形,在標的金額龐大的標案時,這筆押標金可決不是一筆小數目,廠商遇到這種情形,難道只能被機關予取予求了嗎?其實未必,司法或行政救濟實務上,不乏廠商與機關對壘公堂,最後由廠商取勝的案例。

刑事沒收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嗎?

基本上,案件若只有刑事被告上訴,上級審不得裁判較原審更不利之判決,這叫作「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因為若被告愈上訴判愈重,誰敢上訴啊?

涉犯銀行法犯罪所得之沒收問題

銀行法第136-1條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若案件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即潛在被害人),是否須先行確定其等之求償數額,並予扣除後,始就餘額為沒收、追徵之宣告?最高法院曾經有肯定說,也有採否定說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