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幫助詐團之車手、賣帳戶或賣個資者之鉅額賠償問題

最近又有詐團幫助犯,被法院判決要負擔詐團的高額賠償金。根據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位蕭先生擔任詐騙集團車手,僅獲得9萬元報酬,卻須賠償被害人1,331萬多元,因為法院認為車手幫助犯要與詐團其他成員負連帶賠償責任,而且被判刑2年6個月刑期,還要抓去關。

【個資法】在司法院網站查詢他人犯罪前科可以隨意公開嗎?

誰都可以從司法院網站公開查詢取得他人的判刑資訊,但可以任意使用嗎?亦即,若從公開判決內容取得他人的「個人資料」—犯罪前科,可以隨意公開或散布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犯罪資料是人家的特種個資,除非有使用依據,否則不得任意散布或傳述。

【個資法】貼人家相片說勾引老婆違反個資法及誹謗罪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羅先生的太太在某大醫院營養室工作,因為同事某甲和羅太太走的很近,羅先生乃心生不滿,在醫院的營養室門口及員工餐廳走道內,張貼印有某甲相貌特徵的半身照片,照片上加註文字「XXX在營養室廚房裡工作,利用工作之便,噓寒問暖關心體貼,讓人感覺世上只有他懂你,搞曖昧勾引我老婆,利用排假之便,相約出遊,自己有老婆不約,喜歡找別人的老婆。」
甲覺得自己名譽及個資受損,乃提出刑事告訴。

【個資法】罷免結束個資刪不刪?

726大罷免失敗後,各地罷免團體也陸續銷毀連署人以及志工個資,不過新聞報載罷免傅崐萁團體「微光花蓮」表示:「為持續保護連署人、志工不因個資外流遭受政治清算迫害的可能,微光花蓮現不立即銷毀保密協議」,保密協議內存有個人資料的情況下,罷免團體能以保密協議為由拒絕刪除個人資料嗎?

【刑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判刑壹年的案例

一般人或許認為,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都可以易科罰金,好像不是什麼大事,所以常常發生雙方起糾紛,無論是感情、債務、行車或其他各種糾紛,有人就不理性地胡亂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而且有些人認為反正也不是很重要資訊,其他人也很容易查到像是電話、地址資料,所以吵架公開資訊,就認為沒什麼大不了,這些觀念都有問題。實際上,非法使用他人個資,是有可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並不算輕的一個罪刑

【刑事】提供證人資訊給警方會觸犯個資法嗎?

民眾到警局報案、做筆錄時,有時候警方會要求報案者提供「證人」的資料,以利警方聯繫他們。然而,若報案者手上確實有證人的個人資料,但因為種種原因,不方便提供證人資訊給警方,在這個注重個人隱私、稍有不注意就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時代,如果將這些證人資訊提供給警方,是否有觸犯個資法的疑慮呢?

不得隨意使用因訴訟而取得之他人個資

一般打官司的過程,可能會取得對方個人資料,例如:住家地址、工作地點、薪資所得或其他相關個資,但要注意,這些因訴訟或打官司而取得之資訊,不能隨意訴訟外使用,否則可能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