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換臉猥褻物品」並散布販賣,會有哪些刑責?

知名Youtuber小玉(本名朱玉宸)因製作並散布販賣「換臉」的色情影片,在今年3月遭新北地檢署起訴,新北地院並於今年7月判決小玉應執行刑5年6月有期徒刑,本案可能因受害者包含政治人物、藝人、Youtuber等眾多知名人士(根據一審判決書,本案受害者多達119人),且為現代人工智能發展下的網路性別暴力,所以廣泛受到民眾關注,為因應此種網路性別暴力,行政院也提出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四部法律的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中,但在修法完成以前,現有刑法體系應如何論罪小玉上開的犯罪行為?

雇主不遵照法院的扣薪命令會有民事責任嗎?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得透過查詢債務人的勞健保資料,查證其工作地點和雇主,請執行處函令扣押薪資,要求雇主將本應支付給債務人的薪資,轉給債權人,雇主如果無視法院的扣薪命令,照樣把薪水給付給債務人,會有民事責任嗎?

強制執行扣薪最多扣三分之一,那年終獎金呢?

強制執行法最近增加了第115-1條的規定,限制債權人請求法院核發支付轉給命令時,僅得執行債務人所受領勞務對價的繼續性給付或維持債務人或家屬之繼續性給付的「三分之一」,換句話說,就算債權人透過判決取得執行名義,發現債務人有領薪水、房租收入的時候,立法者基於維持基本生活的考量,原則上限制最多執行三分之一,除非是法院認為「顯失公平」的時候,才能夠依照該條第3項規定例外不受三分之一的限制。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選舉權是否跟進修正?

現行法制對於國民享有選舉權之年齡(下稱選舉權年齡限制)限制源於憲法的明文規定,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因此,與選舉權相對應的兩部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分別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十八歲就成年,未來如何報扶養?

民法修正成年年齡的規定,將於2023年1月正式施行,屆時滿18歲的青年就算是成年,擁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在被社會視為成年的同時,也會因此被賦予自己養活自己,不能靠人扶養的義務,過往所得稅法允許20歲以下的人被父母扶養,未來就會降低到18歲,以配合前述的民法修正。

未受監護宣告的「大小孩」可與父母成立監護契約嗎?

監護制度大致分為「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成年人之法定監護」及「成年人之意定監護」。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這是民法對於未成年人所設之監護保障規定,自該條以下設有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遺囑指定監護、受監護人最佳利益原則、監護人代理權、監護人注意義務及監護人之選定與改定等重要事項,然從明(112)年初開始,18歲即為成年,也就是不再適用民法「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等規定,然而18歲之人,雖然被新修正之民法認為有完全行為能力,是法律認定的成年人,但事實上,仍有許多在18歲到23歲年齡區間的「大小孩」,難謂可以獨立自主,尤其在自身權利義務的思考與決策,或許仍有監護人協助之必要。

TRF衍生性金融商品風暴之雲淡風清

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是一種中央銀行歸類為選擇權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在十多年前開始,曾經是各銀行企金部門炙手可熱的主力商品。如同曾經是市場寵兒的「連動債(Structured Note)」,最後造成次級信貸危機一樣,金融商品的違法推介,終歸相同命運,TRF也造成2015年起的TRF/DKO金融風暴。而且,因為TRF的銷售對象多為中小企業客戶,商業周刊曾報導,有董娘受銀行理專慫恿,買了TRF陷入這場風暴危機,幾乎要傾家蕩產[1]:「她是一家台商老闆娘兼財務主管,那一天,中國人行意外放手讓人民幣一天急貶二%,創下人民幣史上最大貶幅,宣告讓官方控制的匯率逐步走向自由化。對賭人民幣升值的TRF瞬間出現巨幅虧損,林小姐的公司年營業額六十億元,投資該商品損失累計至今近六十億元!」該報導表示,捲入這場風暴的台灣中小企業竟然高達三千七百九十七家,損失可能高達二千億元,這些損失,是連動債時期的散戶虧損金額的五倍!

112年1月1日起十八歲即成年,「大小孩」怎麼辦?

舊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之規定,已於民國(下同)109年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往下修正為滿十八歲成年,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換句話說,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大學生,在過去原則上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7條)、訂立契約須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民法第79條)等等限制,從明(112)年1月1日開始,將全面解除。(注意:法定代理人行使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等權利,依民法第1086條及第1089條規定,須「全體」同意或追認,這是實務上常常被忽略的重要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