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繼承債務與遺產為限之繼承人連帶清償責任
「被繼承人」、「繼承人」、「遺產為限」、「連帶清償責任」,一般人看到這幾個名詞可能頭就痛了。簡單來說,被繼承人就是指過世的人,繼承人就是指活著可以繼承財產負擔債務的人,遺產為限就是指以遺產為限度負責任的意思,連帶清償責任,就是繼承人們共同連帶負擔清償過世的人債務的責任。
「被繼承人」、「繼承人」、「遺產為限」、「連帶清償責任」,一般人看到這幾個名詞可能頭就痛了。簡單來說,被繼承人就是指過世的人,繼承人就是指活著可以繼承財產負擔債務的人,遺產為限就是指以遺產為限度負責任的意思,連帶清償責任,就是繼承人們共同連帶負擔清償過世的人債務的責任。
台灣明年要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每五個人當中會有一位老人,因此預寫遺囑也會愈來愈普遍,但是如果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寫遺囑,則可能變成無效遺囑,這樣心想就不能事成了。依民法規定有五種可以立遺囑的方式: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其中自書遺囑最簡單,原則上自己找張紙拿隻筆寫上「遺囑」兩個字,然後把想要表達的遺囑全文寫好再簽名,就完成了。
依據民法規定,被繼承人就算寫遺囑要將遺產全部給某人,他的法定繼承人還是有可能會有特留分可以繼承的。依據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句話說,自己過世後,就算不想要給子女一毛錢,可能還是不行的。此外,參照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社會上有很多不孝的子女或是繼承人,長輩或許不希望此種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但縱使長輩先立遺囑,決定將遺產全部由其他繼承人繼承,仍然會有特留分的問題(民法第1223-1225條),未遭遺囑指定繼承的繼承人仍可以取得一定數額的遺產,此時被繼承人或許可以試著讓此種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前段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基本上,親生子女給別人收養後,親生父母子女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就停止了。
最近,有一件子女爭產主張遺囑無效的新聞案例。
某楊女士多年前中風後失智,後來過世留有近千萬元遺產,原本應由三子女繼承遺產。不過,其中二名子女表示母親生前預立遺囑,近千萬元遺產遺囑指定歸屬該二名子女。
夫妻結婚,雙方可能在婚姻期間賺了很多錢。於是,當夫妻離婚時,會有如何分錢的問題?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