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最新實務見解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第4項前段:「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勞務給付可否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從事工程實務的人都知道,對於契約簽立後,發生原物料價格或是其他成本或其他變動的狀況,就可能有物價指數調整之適用。但是,在某種情況,非契約雙方當事人所預料,造成一旦繼續履約下去,可能會產生非常不利益的風險或損失,如此一來,這種狀況非雙方當事人所可預料,就會有調整契約履行的必要,才符合誠信,這就是工程實務常見履約後增減給付的「情事變更原則」。

特斯拉大降價的法律爭議

電動車大廠特斯拉(Tesla)日前宣布台灣和中國地區售價大幅下降,少則四分之一,高則超過二分之一,讓不少剛買車的消費者覺得自己被當盤子,氣憤不平。
車商確實不保證車輛未來價格漲跌,未來跌價與否,由市場決定。然而,市場變化造成的價格漲跌非爭議重點,人為操作的價格變化,才是值得商榷的。照理來說,車商大砍售價,肯定不是一兩天的事,必然經過仔細研擬,從提案討論到確認降價會有一段時間。對於出賣人而言,若明知準備降價,卻隱匿這個消息,乘機將貶值商品賣給不知情的車主,難道沒有意思表示詐欺之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