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能申請被害人補償嗎?淺談我國法制的「互惠原則」
根據新聞報導,去年10月間馬來西亞籍的女學生遭到我國國民殺害,家屬跨海請求賠償,並申請被害人補償,而橋頭地檢署已審查完被害人補償的申請,等待家屬提供資料,以進行後續程序。
根據新聞報導,去年10月間馬來西亞籍的女學生遭到我國國民殺害,家屬跨海請求賠償,並申請被害人補償,而橋頭地檢署已審查完被害人補償的申請,等待家屬提供資料,以進行後續程序。
刑事訴訟法為了保障人權,規定警方執行搜索時,原則上必須出示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始得為之,只有在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才能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執行搜索,「同意搜索」即為其中之一,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一般人行經無號誌的十字路口,不同向直行車或轉彎車,到底誰有先行的權利呢?或是誰有先暫停禮讓的義務呢?很多人其實經常搞不清楚,例如說:車道數相同而不同向車子,同時都要轉彎,原則上「左方車」要讓「右方車」先行,很多人一定以為是左方車先行。不過,左右方要如何區分呢?
政府採購,機關退還廠商押標金,還是有可能去追繳回來的,這種情形經常是廠商的噩夢。
如果大街上有個女的疑似被某個男的綁架在車上,嚇得路人趕緊報警,結果發現竟是一對情侶在玩綁架遊戲,在法律上這對情侶有事嗎?
機關在小額採購情形,若以逕洽廠商採購方式,像是購買六萬元的物品之類的採購,其間電請廠商詢價及要求報價,這時廠商提出的報價或詢價單,若發生實在與否的問題,是否會涉及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訂約呢?
國防部近日表示,為了國防安全,備役役男的教召將有新的制度改革,並將於2022年實施,相較於舊制的五到七天,新制召集時間延長為十四天,且以較晚退伍者先召集,對象以8年內退伍者為原則。讓不少民眾在同意要維持國防安全之下,同時也質疑,這是否會造成已經就業的勞工和雇主的不便,但其實對於備役役男來說,仍有依法申請緩召的規定。
近年有些詐騙集團,或透過徵才的名義,以支付薪資、存入公司貨款等理由,要求求職者提供存摺或金融卡及密碼。或是以貸款代辦公司之名義,佯稱申辦貸款程序需使用帳戶資料,向有貸款需求的民眾索取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嗣後再將這些帳戶拿去作為供其他詐欺被害人匯款的人頭帳戶使用,而這些提供帳戶的人,往往會被認為是詐欺罪的幫助犯。
先說結論,若無差別朝車窗內對人家潑糞尿之類的東西,可能構成強暴公然侮辱罪及毀損罪。(刑法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新聞報導指出,名人孫道存為前太平洋電信電纜前董事長於日前病逝,但據稱他名下有超過好多個億的龐大債務,其配偶及子女會就會面臨繼承上問題,假若孫董的資產大於負債,當然可能還有繼承的實益,但是若負債遠大於實產,是否還有繼承的必要,到底是要用「限定繼承」或「拋繼繼承」方式來完成孫董的繼承?孫董的繼承人可能就要深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