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之侵權行為求償時效問題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侵權行為時效分為知否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來決定時效的長短,若知道誰是加害人,則從得請求賠償時起算二年,若不知的話,則時效為十年。

車禍被害人與肇事者和解後,被害人的保險公司還可以代位求償嗎?

事情是這樣子的,某年月日A騎車於某路段遭B追撞,A車受損但人沒事,所以就大方地跟B說「算了,我保險公司應該會處理,車損不用你賠!這件事就這樣吧!」後來A的保險公司C向B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求償,B覺得莫名其妙並開始擔心,不是已經和解了嗎?為什麼保險公司還可以來要錢?那這樣幹嘛和解?

司法判決的精神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般人多知道,若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等,得請求加害人「精神賠償」。(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是,精神賠償請求數額標準如何計算呢?

台電的水庫洩洪有國家賠償的問題嗎?

南投武界部落溪邊露營民眾遭鄰近水壩放水意外,造成四條人命的悲劇,台電人員遭地檢署傳訊後,已初步認為通報有疏失,然就台電本身是否要負起國家賠償的責任,網友間眾說紛紜,有認為當地已放置警示牌,註明「隨時會放水」、「進入山地管制區應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等語,依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受害民眾應負全責;但也有認為警示牌僅得減輕責任,不至於讓台電全部免責。只是討論應適用國家賠償法哪一條規定前,得先確認台電適用國家賠償法嗎?

法人自己侵權行為有無民法184條適用?

針對法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過往或認為是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但是,就法人自己本身是否可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容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