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不動產出賣人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買受人應如何救濟?
案例:甲與乙就某區段地號、建號之成屋約定買賣價金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甲給付乙頭款後,乙拒絕過戶,故甲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並訴請乙移轉登記所有權予甲,詎乙在訴訟程序上提出該成屋遭第三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拍賣,並主張自己陷於給付不能。甲應如何確保權益?
案例:甲與乙就某區段地號、建號之成屋約定買賣價金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甲給付乙頭款後,乙拒絕過戶,故甲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並訴請乙移轉登記所有權予甲,詎乙在訴訟程序上提出該成屋遭第三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拍賣,並主張自己陷於給付不能。甲應如何確保權益?
政府採購契約之成立,除應受一般民事法律規範外,尚須受政府採購法(以下僅列條號者,均同)相關法規之規範。其立法宗旨,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因此,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政府採購法第1條、第6條第1項規定參照)。
民國108年11月,高市殯葬處辦理總價四百餘萬元的採購案,郭姓殯葬業者為了增加業務量,且因有意把公司讓渡給吳姓和張姓同業,便邀集吳、張兩人參與投標,並找來廖姓同業協助,四家公司都用零元方式投標,目的是獲得標案後可優先接洽家屬,藉此爭取往生者後續辦理殯葬業務的機會,四人並約定不管哪家公司得標,都會把業務轉給郭男公司承作。然而,標案開標時,主持人發現參與投標的四家殯葬業者押標金連號,且為同一帳戶所開立,認為有圍標嫌疑,宣布廢標。四天後,標案再次開標,這次除了郭男等四家公司參與投標外,突然又殺出另家殯葬業者也用零元投標,因此依規定抽籤決定得標者。基於郭男等人的約定,郭男公司中籤率高達百分之八十,然而結果卻是另家殯葬業者中籤,郭男等人圍標不成,最後還被檢察官認定涉犯政府採購法中的詐術圍標罪嫌,得不償失。
承辦處理訂定招標文件、履約管理、驗收業務、爭議處理業務人員、官派評選委員、工作小組成員及其主管等等,均屬採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