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被檢察官禁止作筆記,可以向法院請求救濟嗎?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本文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賦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由辯護人為其有效協助與辯護之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本文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賦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由辯護人為其有效協助與辯護之權利」。
如果有機會當包租公、包租婆,創造被動收入,想必是許多人的夢想。但出租人真有那麼好康嗎?其實不完全是,除非是付費請求物業管理或者房仲業者代為出租管理,並以契約將部分的風險或時間成本轉嫁給業者,否則如果要自己進行租客的過濾,以及租賃物的管理,其實是一件相當花時間心力的事情,而且要承擔一定程度的風險。
這年頭電子支付和行動支付非常方便,只要有電支帳戶、銀行帳戶或信用卡,就能夠不帶現金,進行各種消費,如同中國大陸的支付寶一樣,但要注意了,如果這個帳戶被他人盜用或是信用卡遺失,遭他人盜刷的時候,後果也是很嚴重的,這個時候刑法會如何保護受害人,來制裁這些盜刷者呢?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人類社會自古即存在強欺弱、眾暴寡的行為,近代中文語境更是取英文「bullying」一字之諧音,將其稱為「霸凌」,並漸而普及為日常生活用語。從這個語用普及的程度,也可推知,霸凌存在於各種情境,如校園霸凌、職場霸凌及網路霸凌等等,尤在社群媒體融入日常的「虛實整合」時代,網路霸凌更是時有所聞,其所造成身心的負面影響,更是不容小覷。
「那一段騎機車的往事………。」馬兆駿這首「那年我們十九歲」,相信勾起許多人的回憶!以前,十九歲騎機車撞到人,父母和小孩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現在真的是要變成往事了!
「偷竊價值299元的東西,被判刑4月,然後就自殺了⋯⋯」
前陣子的新聞,有名二十一歲左右的大學生,被超商提告其竊取一副價值299元的耳機,檢察官依竊盜罪起訴,經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有罪及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年輕人卻在收到判決書後自殺了。
喜歡探險的人要注意了,新聞指出,近日有探險直播主闖入廢棄已久的大樓拍攝探險影片,過程中遭遇疑似流浪漢的人持刀追砍,整個探險影片看起來確實緊張刺激又充滿危險。
最近有個蠻特殊的賄選新聞,,某許姓里長候選人以「免費洗車」的方式尋求選民支持,被地檢署以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起訴。新聞報導轉述檢方起訴內容,大略是許姓里長候選人在臉書社團網頁,貼文「票投許某某、免費幫你洗車」並附上車輛清洗後照片等內容,網友詢問可否服務其他里民、免費洗車有無期限等事項時,其留言回覆侷限其競選的里等語。檢察官認定許某是提供免費洗車之勞務不正利益為代價,公開對里民行求賄選,藉此尋求投票支持,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不正利益賄選罪):「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在某些小工程,有些小包商或僱主會僱用臨時工從事工作,但要特別注意,如果是有危險性的工作,例如:爬高、負重、熱毒危害、接近高壓電等等,可能造成勞工傷亡的情形,雇主若未盡法定防止危害發生義務,就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