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粉絲專頁擅用他人空拍照片遭起訴的案例
空拍機所拍攝的照片,也會具有著作權嗎?現行實務近日給了肯定的答案。有位愛好登山的海軍陸戰隊弟兄,將網路上找到的登山美圖,放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專頁上招募同好,然該美圖卻是別人用空拍機拍攝所得,在著作權人發現提起刑事告訴後,遭桃園地檢署予以提起公訴。
空拍機所拍攝的照片,也會具有著作權嗎?現行實務近日給了肯定的答案。有位愛好登山的海軍陸戰隊弟兄,將網路上找到的登山美圖,放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專頁上招募同好,然該美圖卻是別人用空拍機拍攝所得,在著作權人發現提起刑事告訴後,遭桃園地檢署予以提起公訴。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某禮盒公司的美編人員,為了替公司網站放一張芒果禮盒的圖片,沒有自己去找個芒果來拍照,竟然是在網路上搜尋芒果的圖片來用,遭該圖片的著作人發現,提起侵害著作權之告訴,除了自己可能背上刑事責任外,還連累公司一起被起訴,讓許多網友感到意外。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罪行為人若沒有與被害人和解,通常是不會獲得緩刑之宣告。基本上,若犯罪行為人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就有可能不用被關了。亦即,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例如:行為人被依傷害罪起訴,法院審理後判決五個月有期徒刑,就可以聲請易科罰金,罰錢了事而不用關。但是,若被判處八個月或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就會被關進牢裡了。
老闆與員工之間就員工任職期間所產出的著作,原則上會依照雙方約定,來認定著作權歸何人所有,如果沒有契約約定,就回歸到著作權法的規定。以新聞中提到的攝影師和柯P間的關係來說,攝影師可能受雇於台北市政府或是柯P所屬的政黨,然而只要是「受雇」,除非另有契約約定,否則攝影師職務上產出的相片的著作財產權,就不會是「受雇人」所有,而是歸屬於「老闆」。這在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中有明文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進入數位時代後,著作財產權透過網路遭人侵害的狀況相當頻繁,在對侵權人主張維權,或是使用者遭控方主張權利侵害前,常常都忘了個很重要的事情,就是控方是否擁有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如果控方不具有上述權利,不僅不能夠合法提出告訴,地檢署也不能夠起訴,法院也不能夠進行實體判決。
最近新聞報導指出,有多個派出所的所長遭人提告侵害著作權,後來經過和解,地檢署才給予不起訴處分,令人十分訝異,負責取締著作權的警察,怎麼也會遭人提告著作權?原來是實務界非常知名的「警察公仔」案件,據說之前連盧秀燕市長都被提告過,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在「告訴乃論」的限制下,儘管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網路的著作非法傳輸行為越來越多,刑事案件並未等比級數上升。然這個現象,可能要成為過去式了,為了加速推動加入CPTPP的計畫,行政院目前已經通過草案,將部分重大數位侵權行為,修正成為「非告訴乃論」,讓司法機關得主動介入處理,無需等待權利人提告。
青峰遭林暐哲訴著作權侵權案,近日一審宣判,雖然檢察官主張青峰未於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到期之前,以書面向林暐哲終止前揭專屬授權合約,然法院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判決青峰無罪。這樣的結果,其實不讓人意外,雖然經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很多都會判決有罪,但本件著作權爭議,另外在智慧財產法院的民事庭審理時,一、二審都是判決林暐哲敗訴,且二審判決在4月初的時候剛宣判,如果民事法院二審也認定青峰沒有侵權,刑事法院一審要認定侵權成立、構成犯罪,恐怕不容易。
最近關於「疫苗」的討論,大家都是名嘴。
日前以邀請制瘋迷全球的應用軟體「Clubhouse」,在台灣也引起熱潮,由於要進入特定語音聊天室,需要既有成員提供「邀請碼」,而非任何人都能加入,這種限量的感覺,讓許多網友趨之若鶩,不少公務機關也在這套軟體上開設聊天室,傳遞政令訊息。雖然Clubhouse的聊天室訊息,在結束後就會消失,然並不代表裡面就是法律真空,不用受到任何法律的拘束,試問如果有人在聊天室中播放版權音樂,會有著作權法的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