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夫妻可以協議先生未和小三分手應負賠償責任嗎?
最近有一個新聞案例,大略是已經婚姻亮紅燈的夫妻,因丈夫疑似舊情難斷,違反雙方不得和小三聯繫之協議,妻子乃向法院提出賠償訴訟,請問夫妻婚姻期間這樣的約定有效嗎?
最近有一個新聞案例,大略是已經婚姻亮紅燈的夫妻,因丈夫疑似舊情難斷,違反雙方不得和小三聯繫之協議,妻子乃向法院提出賠償訴訟,請問夫妻婚姻期間這樣的約定有效嗎?
所謂離因損害,顧名思義,就是以造成離婚之原因為請求損害賠償之事由,其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以兩造已經法院裁判離婚為要件。而所謂離婚損害,是「因裁判離婚而受有之損害」,其與離因損害不同,亦不具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性質,反而比較像是我國民事法婚姻制度下所規定的法定之債,有其獨自適用之法定要件。
因為通姦罪已經廢除了,所以當面臨配偶外遇或有小三、小王的情況,採取法律途逕的手段,最重要的就是請求金錢賠償了。實務上,如果發現另一半有小三或小王,對於配偶的通姦或侵害配偶權行為,可以請求小三與配偶賠償多少錢呢?
基於感情事不用刑罰處理,通姦除罪化成為世界各國的法制趨勢,但廢除通姦罪後,不表示外遇或是配偶在外面搞曖昧,另一半就不能請求賠償。也就是說,當配偶發生外遇或類似行為,還是會有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問題,一般人會關心說,向外遇對象可以求償多少錢呢?
一般人都瞭解,婚外情對於婚姻關係會有很大的傷害,既然有可能產生婚姻的裂痕與造成另一半的精神上傷害,假若另一半有外遇的狀況,可以請求離婚嗎?可以請求賠償嗎?答案是可以的。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通姦除罪化後,婚姻有外遇之類情形,還可以向另一半或小三小王請求賠償嗎?答案是可以的。
她擔任直播小模時認識了他,交往一段時間,二人結婚;他則是保險業務經理,收入算是不錯。
某女士在小三住處門前罵她髒女人等語而被告,檢察官認為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告訴人住處門前,以「髒女人」、「你這個公務員是這麼骯髒」、「你這種髒女人」、「你敗壞社會善良風氣」等不雅言論辱罵告訴人,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