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小額採購分批招標與貪污的政府採購法問題

  近日多家媒體報導,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工務課長涉及採購弊案,遭到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約談到案,全案目前朝向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刑法的業務登載不實罪等方向偵辦,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則回應會全力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如果涉及不法絕不寬貸。報導內容提到,是因為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要整修院內辦公室,設備需要汰舊、修補,有總計30多萬的採購需求,照理說這高於10萬元(修法後為15萬元)的標的金額,不能適用小額採購,原則上應公開招標,若分批採購欠缺正當性,可能就有規避政府採購法涉嫌圖利廠商的嫌疑,特別是如果分批後的各標案,實際上又是由同一人承接的時候。

機關委託律師法律服務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方式

所謂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註:雖然《政府採購法》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故在本案是屬於第22條第1項之情形,所以不用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小額採購之報價或詢價單算是訂約文件嗎?

機關在小額採購情形,若以逕洽廠商採購方式,像是購買六萬元的物品之類的採購,其間電請廠商詢價及要求報價,這時廠商提出的報價或詢價單,若發生實在與否的問題,是否會涉及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訂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