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規避採購法規定之分批採購圖利問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承辦人違反此規定,可能構成圖利廠商之問題,千萬謹慎辦理分批採購。

廠商別慌,遭機關追繳或沒收押標金時應如何因應

靠接政府標案為生的許多廠商,多少都會聽過同行因為投標過程遭機關認定違法,進而被機關依照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追繳或沒收押標金的情形,在標的金額龐大的標案時,這筆押標金可決不是一筆小數目,廠商遇到這種情形,難道只能被機關予取予求了嗎?其實未必,司法或行政救濟實務上,不乏廠商與機關對壘公堂,最後由廠商取勝的案例。

限制性招標之三家廠商投標比價議價問題

某政府機關標案雖然未達公告金額而採限制性招標,但欲投標廠商,卻在投標文件補充須知看到「第一次公開招標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或比價,否則為流標」等文字,認為應該要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否則無法開標,所以打算去找別家廠商參與陪標,這樣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