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用空拍機對動物投毒的法律問題
宜蘭冬山鄉某農場2023年6月間發生動物集體中毒,包括侏儒山羊、梅花鹿、羊駝等動物因食用遭空拍機投下的有毒苜蓿粒而死亡,幕後主使竟是三星鄉某農場負責人王男,王男三次指示另一男子半夜操控空拍機投毒。這起發生在宜蘭冬山鄉的農場投毒案,不僅是一場醜陋的商業惡性競爭,從法律層面看,更是一起觸犯多項刑事法令、民事、行政規章的案例,在法律評價上,已跨越了多條不容踰越的紅線。
宜蘭冬山鄉某農場2023年6月間發生動物集體中毒,包括侏儒山羊、梅花鹿、羊駝等動物因食用遭空拍機投下的有毒苜蓿粒而死亡,幕後主使竟是三星鄉某農場負責人王男,王男三次指示另一男子半夜操控空拍機投毒。這起發生在宜蘭冬山鄉的農場投毒案,不僅是一場醜陋的商業惡性競爭,從法律層面看,更是一起觸犯多項刑事法令、民事、行政規章的案例,在法律評價上,已跨越了多條不容踰越的紅線。
政府採購可分為工程、財物、勞務三種,其中就勞務部分,目前不少機關會將人力需求部分或全部外包處理,也就是採取勞動派遣的方式補充機關人力,然由於勞動派遣目前在勞基法以專章、特規處理,過往就有行政院高層異想天開,規定勞務採購的勞動派遣要全數改成「勞務承攬」,規避「勞動派遣」的用語,然被下級機關也就是主管勞基法的勞動部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名稱不重要,只要實際上是勞動派遣。然而很多時候,得標的派遣公司履約過程中,派到招標機關的派駐人員也就是派遣勞工發生違法情事時,招標機關會認為派遣公司仍應該負雇主的監督管理責任…
有名網友在threads上PO出自已在多年前於捷運意外捕捉到有畫家在速寫乘客的照片,不料一PO出後除了釣出當事畫家洪明河分享當時的速寫成果外,也引來另派質疑「如果那個女生並不想被畫,那這個行為是可以的嗎?」,本來只是分享隨手照偶然捕獲的浪漫氣息,卻意外引發了激烈的權利辯論。那麼如果在捷運速寫,會構成侵害肖像權而需負賠償責任嗎?
基本上,子女要孝順父母,似乎是天經地義的道理,甚至法律還規定子女要扶養父母。但是,在許多實際案例裡頭,有不少父母年輕時就拋家棄子,或是經常家暴把家裡搞得雞犬不寧,有一些壞父母老了、瘸了、殘了、窮了…,還可以向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嗎?
大同公司因國防部標案遭控違反政府採購法,處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停權三個月處分,經向工程會申訴遭駁回。大同公司該項標案為國防部的「抗彈纖維布(抗彈板)」的採購案,因處分機關認為該公司辦理該採購案,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事,致違反政府採購法,因此該公司遭處分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停權3個月…
廠商若有以不實之文件履約的情形,機關可能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對於廠商刊登採購公報加以停權,而且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期間為「三年」。但是,是否只要廠商一有不實文件履約的情形,就一定會被停權?
政府採購案的履約廠商若偷工減料、偷斤減兩,可能會面臨遭採購機關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刊登採購公報停權的不利後果,但如果是負責監督履約的「監造廠商」發生問題,也能適用這些規定嗎?
依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所以,父母親有扶養孩子的義務,孩子長大了有照顧老父母的義務。此外,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是若是父母子女之間,不適用無謀生能力之限制的要件,也就是說,老父母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子女就要照顧,就算老父母仍有謀生能力也一樣。
在上一篇文章中已討論到《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4款之停權事由,法院如何認定構成「情節重大」的這個要件,此篇將接續介紹同條第8、9、10、12款構成「情節重大」的例子。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時,若發生《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各種停權事由,就可能被機關刊登採購公報,而致在一定期間都不能參與投標,嚴重影響廠商的生計。而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的第3、4、8、9、10、12、14款皆以「情節重大」為構成要件,由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明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可知,何謂「情節重大」,對於是否符合停權事由,就是很重要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