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王光祿獵槍案看什麼是特赦?

蔡英文總統今天宣布將特赦布農族人王光祿先前遭野保法等判刑有罪之案件,原本王光祿在2013年間因為持非自製獵槍,獵殺山羌和長鬃山羊,並於2014年遭台東地院判決應執行三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其後在律師與人權團體支持下,該案2015年上訴到最高法院仍遭駁回。不過檢察總長隨即提起非常上訴,王光祿因此暫緩入監服刑,為了解決非常上訴中所提的原住民文化權等議題,最高法院並聲請大法官解釋,不過司法院大法官在今年5月做成釋字第803號解釋,就野保法等部分宣告合憲,王光祿恐面臨敗訴的命運,這才有了本件由總統宣告特赦的必要。

簡單搞懂「國家賠償」!

我國憲法第24條明文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因此,為保障人民權益,避免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受公務員不法侵害,政府於民國69年制訂「國家賠償法」。

司法院釋字第792號解釋:以營利為目的購入毒品就構成販賣毒品既遂罪?

從前,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稱:「……販賣鴉片罪,……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稱:「所謂販賣行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

因應COVID-19之強制隔離、宮廟遶境延期問題

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持續影響人民健康,及對經濟、社會衝擊,近來已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對於相關補貼津貼發放、隔離檢疫、防疫物資徵調、防疫指揮官之必要應變處置權限、紓困振興措施、及違反規定之裁罰等,作了大略規定。

公務員被評定年終考績列丙等,得否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可以的。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法律問題的討論。決議認為,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參照),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參照),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