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不實文件之停權時效問題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採購過程文件不實的情形,會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也就是廠商涉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文件不實等,可能會被停權,要何種文件不實情況才會被停權?假若是在作成不實文件多年後發現,機關還可以將廠商停權嗎?

小額採購之報價或詢價單算是訂約文件嗎?

機關在小額採購情形,若以逕洽廠商採購方式,像是購買六萬元的物品之類的採購,其間電請廠商詢價及要求報價,這時廠商提出的報價或詢價單,若發生實在與否的問題,是否會涉及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訂約呢?

廠商別慌,遭機關追繳或沒收押標金時應如何因應

靠接政府標案為生的許多廠商,多少都會聽過同行因為投標過程遭機關認定違法,進而被機關依照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追繳或沒收押標金的情形,在標的金額龐大的標案時,這筆押標金可決不是一筆小數目,廠商遇到這種情形,難道只能被機關予取予求了嗎?其實未必,司法或行政救濟實務上,不乏廠商與機關對壘公堂,最後由廠商取勝的案例。

私立學校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嗎?

近日高教工會召開記者會,指稱有部分私立學校有不正當採購情形,教育部對此表示,此部分會移送檢調處理,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的要件,更要適用該法的規範,然政府採購法原則上只對公部門或國營事業有拘束力,私立學校包含在內嗎?

行政機關扣除廠商不當利益,不須以採購契約價款高於市價為必要?

108年4月30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一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二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三項)。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三家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第四項)。」這個條文的立法宗旨在於,避免關說、綁標或非競爭採購關係(即選擇性、限制性招標)下造成「不當溢價」及「不正利益輸送」。然而,因違反第一、二項規定的法律效果在第三項,但因第二項規定有一個「亦」字,使得司法實務操作上產生一個問題,亦即行政機關扣除不正利益時,究竟是滿足「溢價」且「利益」兩要件始可,抑或擇一該當即可?

巨額採購可否對投標廠商作資格限制?

在特定較高金額的政府採購,例如幾十億元的工程或勞務採購,屬於巨額採購,招標機關可以在投標文件內,除了規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外,亦可就採購案的特性及實際需要作特別資格的限制,像是投標廠商要有相當經驗或實績等證明文件。

防疫期間之採購處理方式

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108年12月以來,在全球肆虐,造成人人恐慌,我國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15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目前法令上並定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且針對防疫人員之補助、津貼、獎勵,制定了相關要點、作業須知、津貼補償申請原則等,亦發佈多項補償、紓困振興等辦法,更公告了各式各樣的管控監督、防疫物資、檢疫措施及應遵守注意事項、違法裁罰規範等。

政府採購常見爭議

近年來,陽昇法律事務所處理相當多政府採購爭議案件。無論是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最多的當然是履約爭議及追繳不良廠商之押標金或保證金或停權等問題。政府採購事務,相當繁雜,不管是機關或廠商,稍有不慎,就容易發生爭議。

從「耳朵借我」看政府採購與著作權的爭議

知名廣播人馬世芳日前宣布將離開原民電台,據報導,離開的理由應是馬世芳與原民電台就下一年度廣播節目內容的著作內容之權利歸屬協商破裂所致。原民電台於下一年度開始,將會採用政府採購的方式來招標節目主持人,依照政府採購契約範本的內容,節目內容的著作權歸屬,恐怕無法y再如過去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