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競爭投標廠商代理人同一之重大異常關聯
同一標案,參與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均為同一人,可能會因為重大異常關聯而被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而被沒收或追繳押標金。
同一標案,參與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均為同一人,可能會因為重大異常關聯而被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而被沒收或追繳押標金。
討論「黑名單規定」的時候,可別以為只有採購法第101條,各該機關都可能有自己的黑名單,來排除特定廠商的。
在這種由機關單方擬具契約條款為締約之情況,與民法上定型化契約頗為類似,那麼政府採購契約究竟是否為民法上的定型化契約,而有定型化契約效力的適用呢?
台北流行音樂中心在組織法上已經屬於行政法人,是否還會有政府採購法的問題?
台灣將要和捷克購買一批先進的國防武器,採購機關並表示該機關採購向來都會適用採購法。之所以會和捷克購買火炮,或許是因為捷克議長上周訪問過台灣,才促成了這次的合作,可是讓人疑惑的是,採購法真的全面適用在國防採購上面嗎?
何謂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經主管機關認定」?又與同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第7款有什麼不同呢?
但情節重大是一個開放性的要件,解釋空間非常大,如此一來,就容易有判斷標準較為浮動及個案判定不一致的情況存在,進而,容易顯失公平。
採購法雖然有規定「同等品」,「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不是廠商說了算,是否採用,是招標機關的權限
面臨多元型態的社會活動,在社會資源有限性的條件下,人類的活動類型也隨之傾向分工精細,以利生活品質求精求快,如此,政府採購法亦允許以單一標案、多家廠商之合作方式進行投標,於政府採購法上稱之為:共同投標
,曾經發生過機關作業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比價或議價,竟然誤載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或比價,這時該怎麼辦呢?這種實質限制性招標,形式卻變成公開招標的問題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