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工程會預告修正政府採購法關於三家廠商的開標規定
近日新聞報導指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公開招標,原則上第一次開標時,必須要三家廠商投標才能開標的規定,預計將引起採購實務上的巨大改變。
近日新聞報導指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公開招標,原則上第一次開標時,必須要三家廠商投標才能開標的規定,預計將引起採購實務上的巨大改變。
若政府機關與第三人簽訂監造契約,該第三人若違反契約,是否也能解釋成本條「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抑或是單純僅有民事責任?
近來,有新聞報導,國軍某機關決標後,因擔心有限制競爭疑慮而加以廢標的案例,該情形涉及是否綁標的問題。新聞報導指出,立委接獲陳情國軍某車輛委商保修案,針對零件產地新增相關限制,但在符合資格廠商已決標的情況下,機關認為「原本設計的招標規定有限制競爭」疑慮,因此決定廢標。機關表示該案在開標後,因接獲未得標廠商提出異議,機關經檢討及審視招標文件內容,認為可能有限制競爭疑慮,才會加以廢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