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廠商十六年前的採購案爭議也會被停權?
知名系統整合廠商邁達特近日遭內政部移民署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刊登採購公報停權
,影響未來一年參與採購案的權利,據報導表示,所涉的標案竟然是十六年前發生的事情,讓人不禁疑惑,行政罰法不是只能追究廠商三年內的違法行為,招標機關為何在本件標案上,能夠把手伸到十六年前呢?
知名系統整合廠商邁達特近日遭內政部移民署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刊登採購公報停權
,影響未來一年參與採購案的權利,據報導表示,所涉的標案竟然是十六年前發生的事情,讓人不禁疑惑,行政罰法不是只能追究廠商三年內的違法行為,招標機關為何在本件標案上,能夠把手伸到十六年前呢?
近日有網友爆料,台北市員警碰到議員徐巧芯紅線停車時,因對方表明身分,而以勸導代替原本要開的罰單,因此有人質疑,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此種紅線停車非屬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項得以勸導代替舉發的行為,員警不開罰,顯然是害怕對方是議員,之後會很麻煩所致,但真的是這樣嗎?
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行為之情形(例如: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機關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為不良廠商之處分,通說認為屬「行政罰」性質。不過,實務上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就是機關於開標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後,才發現有偽造文件投標的行為,也才會作出停權處分,而將廠商登載為不良廠商,這時就要討論裁罰時效是否消滅了。
針對酒後駕車罰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近又修正了,除了提高行政罰鍰的上下限外,也要求曾因酒駕被吊銷駕照的駕駛,依該法第35-2條安裝酒精鎖。不過,酒駕吊銷駕照的情形非常多種,那些情況要安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