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謙抑適用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這條罪立法上有很大爭議性,「罵人」的行為,究竟要用民事損害賠償方式來處理,還是要當作是「犯罪行為」來處理,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觀察實務許多案例,公然侮辱罪沒有絕對適用的標準,同樣講髒話或是罵人,有的檢察官會起訴,有的卻不起訴;有的法官判有罪,有的卻判無罪。一般人民常常被搞的頭昏眼花。近來,就有判決認為應該基於刑法謙抑性,嚴格適用公然侮辱罪,否則人民動輒得咎,容易戕害言論自由。

磯勢拒絕米其林評鑑之第一審判決結果?

新聞報導指出,知名日本料理餐廳「磯勢」拒絕米其林上門評鑑,要求其不得派評審員至至磯勢用餐、評鑑,也不得在米其林指南上評鑑或推薦磯勢。不過,米其林拒絕了,磯勢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講『幹』就一定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來看一下最新的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意旨:「例如『幹』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亦可能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之發語詞(如:『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或者宣洩情緒之詞(如:『幹,真衰!』)」

劇透有罪?重製下載與言論自由的交鋒

近日有媒體報導,日本法院處罰了某位在網路上洩漏漫畫劇情的網友,讓出版社大為讚賞,有媒體順勢報導認為,法院此舉等於宣示「劇透」劇情的行為屬於非法,告誡網友們切莫以身犯險。然細看報導內文,卻感覺有如入五里霧中,判決並沒有仔細針對「劇透」這件事情去討論,反而著重於網友違法上傳漫畫內容到網路上的行為作分析,令人不禁懷疑,真的有如媒體所說「劇透」有罪嗎?

新聞報導與誹謗罪之關係

新聞自由與個人名譽間,一直是處於拉鋸的狀態。事實上,民主國家有很高的言論自由,民主的發展才能健全。尤其是,對於新聞媒體更是有較寬的言論自由,近來許多媒體出現的亂象,有認為應該深刻檢討,對於如何要求媒體自律,才是政府刻不容緩的工作,至於以刑事法律來強化媒體自律,相信效果是有限的,畢竟誹謗罪是否除罪化,都已經是憲法上的爭議課題,再以刑法來強化媒體自律,會有相當的衝突。

外拍女模被殺案─偵查公不公開呢?

近日,台北市警局南港分局發佈新聞稿:「渣男以外拍名義,利誘小模強盜殺人案」。陳姓女子遭勒斃一案,因被告程姓男子供述被害人友人梁女參與犯案,檢方於參考相關證據後,同時聲押梁女。案情細節,各大傳媒鉅細靡遺報導,說案發時被害人之閨密梁女也在場,涉有重嫌。檢方聲請法院將梁女給押了,一大堆義憤填膺報導或評論,紛紛指責梁女是「假面閨密」、「閨密的背叛」。甚至還有網路意見領袖跳出來,教大家如何分辨誰才是真的朋友。短短一天,二萬多則留言灌爆梁女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