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角詐欺之情形,是否可以向第三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在社群媒體(如:Facebook、Instagram等)已成為傳播資訊不可或缺的現今社會,不僅大型零售商有了靈活多元的行銷管道,更使個體戶賣家可以直接觸及個人買家,不論新品或二手品,買賣交易變得更加頻繁,然而也因為社群媒體這種去中心化的特性,賣家信用參差不齊,甚至有假買賣之名,透過社群媒體詐欺消費者之情事,也時有所聞,其中詐欺手法更是花招百出。

賣屋隱瞞凶宅,小心變刑事詐欺犯!

一般凶宅買賣糾紛,大多數是原屋主並不知道房子是凶宅,有些則是對「凶宅」的定義,像是自殺行為的地點、死亡的地點不同,雙方認知有差異等,並不是「故意」去隱瞞凶宅的事實。這種狀況下,買賣雙方都是以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是減少價金等「民事訴訟」方式解決。但如果有証據能夠証明是原屋主故意隱瞞凶宅訊息的話,那就不只是民事求償,還可以提告對方詐欺罪!

詐騙集團車手要強制工作嗎?

近年詐騙案件猖獗,智能犯罪取代了過去暴力犯罪的數量,在資訊科技時代,比起暴力向他人奪取金錢,以詐欺智取成為顯學,造成台灣詐騙集團盛行,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司法、檢警查緝甚嚴,逼得不少集團遠赴國外,跨國詐欺。即使如此,不少詐欺犯取款方面還是透過傳統的車手到提款機領款,法院近年來開始是用組織犯罪條例,將詐騙集團視為組織犯罪,而車手屬於參與詐騙集團的成員,即可適用該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強制工作三年。

非醫療器材的口罩可不能當醫療用口罩來販賣

近日由於防疫需求,醫用口罩家家缺貨,許多消費者捧著大把鈔票也買不著,新聞傳出有業者竟將非屬合格醫療器材的他種口罩謊稱是醫療用口罩來販賣,欺負消費者不懂,主管機關表示,如此行為除了可能有行政法上之責任外,更可能有刑事責任。

Netflix共享遭詐欺的法律問題

在台灣網路服務世界名列前茅時,以往透過無線電或其他廣播系統的既有服務,例如電視、電話,也紛紛改以網路傳輸,像是LINE、FB等免費通訊軟體逐漸既有電話的功能,OTT各類網路平台提供的節目,也分食了既有無線、有線電視台的市場。然新的科技、新的服務,往往也就有新的犯罪問題,進來就傳出有人與人合購Netflix帳號,卻遭到詐騙的新聞。

車手算詐欺共同正犯嗎

近年來詐騙案件眾多,許多人為了賺外快,會提供帳戶且擔任車手,協助詐騙集團移轉贓款,增加司法機關查緝上的困難。這些人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評價?是要和其他集團成員一樣看成是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呢?過往司法見解不太一致,最近有則判決則指出,應該看成是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