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在警局做筆錄時說謊有罪嗎?

被告偵查階段在警局做筆錄時,可能會遇到警員說:「以上所述都實在嗎?如果說謊可能會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喔。」這樣的情況。那麼,倘若被告擔心自己被法律究責,在警局做筆錄時不實陳述,到底會觸犯什麼罪呢?是否真如警員所說,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可能呢?

【刑事】提供證人資訊給警方會觸犯個資法嗎?

民眾到警局報案、做筆錄時,有時候警方會要求報案者提供「證人」的資料,以利警方聯繫他們。然而,若報案者手上確實有證人的個人資料,但因為種種原因,不方便提供證人資訊給警方,在這個注重個人隱私、稍有不注意就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時代,如果將這些證人資訊提供給警方,是否有觸犯個資法的疑慮呢?

【民事】因警察追緝而發生事故,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

員警不論是取締交通違規或實施犯罪偵查,常須透過攔停車輛之方式為之,而當臨檢碰到車輛拒絕受檢而逃逸時,員警常會選擇對逃逸車輛進行追緝,以積極作為來展現維護治安的能力及回應社會期待。然而,若在追緝過程中嫌犯發生了事故,嫌犯是否得因此請求國家賠償呢?

【民事】遺失物之報酬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805條第1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同條第2項:「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刑事】醫事人員拍攝患者隱私部位合法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新北市的慈濟醫院分院護理師將患者麻醉後的隱私照片PO到網路上而遭警察送辦,醫院也隨即提出提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諭令10萬元交保,原本以為事情靜待司法調查處理後即告一段落,然有自稱醫師的網友在網路上發文,稱醫事人員拍攝患者照片實屬常見,若不以此自保,到時候發生醫療糾紛,該怎麼辦?然發文當下即遭到慈濟醫院否認,稱該文提及的相關做法均非事實,且手術室明令非醫療行為的拍照屬違法行為,到底誰說的是對的呢?

✨本所李松翰律師受邀至大溪國中演講✨

?演講主題:網路資通訊工具的法律風險

?在資訊發達網路流通的現今社會,這些資通訊工具使用起來相當快速且便利,但同時也存在許多風險,像是個人隱私、網路詐騙等,今天透過李松翰律師的演講,希望幫助大家更了解如何安全使用這些工具及潛在之風險。

【刑事】網路打嘴炮被告,抗辯說帳號被盜有用嗎?

三立新聞台「揭弊女神」主播馬郁雯因先前在採訪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時,質疑其直播募款120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事後臉書粉專引來大批網友攻擊。馬主播在4/11時怒斥:「我尊重言論自由,但不代表你(妳)們可以對我人身攻擊、甚至用惡毒的語言問候我的家人」,並針對其中出言不遜的21名網友提告,還特別強調「這21人一個都跑不掉,我們法院見!」。而在這事件中卻出現意料之外的插曲,這21名網友當中竟有3名是現職員警,分別服務於新竹市警察局法制科、高雄市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街派出所,以及航警局安全檢查大隊,萬萬沒想到,這3名員警均不約而同的用了網路老梗宣稱自己的帳號「被盜用了」。而這種以「帳號被盜」抗辯非自己所為的說詞,在刑事訴訟上真的行得通嗎?

【政府行政】民眾檢舉舉發交通違規的新變革

行政院院會於上月初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道交條例)的相關修法草案,大幅限縮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舉凡: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不記點,包含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騎車講手機、汽機車駕駛抽菸,以及在圓環、交叉路口、公共場所出入口、消防栓前停車、併排臨停、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停等十種。主管機關表示,行政院有此考量是因為去年道交條例修法後,對於道交安全成效良好,全年死亡人數下降,然因放寬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導致警察機關案件量大增,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故提案修法限縮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

【刑事】私自將警方設置爆閃燈關掉之刑事責任問題

根據新聞報導指出,有幾位民眾因為警方設置之爆閃燈光線刺眼,認為爆閃燈反而會影響行車安全,由於陳情未獲回應,於是自行拔掉爆閃燈電源,新聞引起熱烈討論。警方為了交通安全,在某處易肇事路口,裝設紅藍光閃爍的爆閃燈,藉此提醒用路人注意,卻遭民眾認為爆閃燈太刺眼,影響視線反而增加危險,就擅自拔除爆閃燈的電源線;雖然關燈的幾位民眾強調沒有拆除或破壞,只是覺得爆閃燈太亮而影響視線,自稱關燈動機是日前騎車行經該處被爆閃燈閃到眼睛不舒服,才會拔除爆閃燈的電源。但警方認為此舉已涉嫌私刑正義觸法,乃移送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