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提前終止算是資遣嗎?

台灣中小企業用人常常都會有試用期的規定,如果新人試用不合格,期滿就不會再留用,這時候面臨到兩個問題,如果試用期為三個月,新人來沒幾天就讓主管感覺不滿意,要求新人馬上捲鋪蓋走人,這時候算是被公司資遣嗎?還有,試用期滿了,不打算繼續留任,這時候算是資遣嗎?要解答這個疑問,就要來看看法院的判決怎麼說。

雇主可以要求請育嬰假的勞工簽離職單嗎?

台灣近年生育率越來越低,政府推出各種政策,就是希望民眾願意替國家孕育下一代,勞動相關法令上更是嚴令禁止歧視懷孕婦女,希望藉由育嬰留職停薪(俗稱育嬰假)和各項生育補助等政策,整體上提高台灣的生育率。然職場上常見婦女要請育嬰假的時候,雇主會要求她們先簽離職單,時間填在育嬰假期滿的日子,請問這樣的做法是可以的嗎?

雇主得否以「未接種疫苗」為無法勝任工作之理由資遣勞工?

民國(下同)110年12月5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1年1月1日開始,24種場所(域)的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須完整接種兩劑Covid-19疫苗滿14天,除非經醫生開立不適合施打證明或因個人因素無法接種。110年12月8日又宣布擴大至第1、2、3、7公費疫苗接種對象及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等,另按主管機關針對各行業發布的「防疫管理措施指引」,從業人員的疫苗接種率需達一定比例以上才能復業,以視聽歌唱場所為例,從業人員需有60%以上已接種第一劑疫苗且滿14天,八大行業更要求100%。此時一個勞動法難題便浮現了,如果勞工沒有上述醫生證明、個人因素等理由卻拒絕接種疫苗,雇主得否資遣未接種疫苗的員工?

勞工上班咳嗽發燒卻堅持不篩檢,雇主該怎麼辦?

正值COVID-19疫情升溫之時,有某A員工至公司上班出現發燒、咳嗽等症狀,公司主管見狀趕緊叫某A去做篩檢,並請某A在家待命等收到陰性證明後再來上班。但是某A覺得自己只是普通感冒,不是新冠肺炎染疫,不願意做篩檢,仍到公司上班,這時候公司該如何是好?

資方必看 – 解僱最後手段性的法律問題

勞基法規定,雇主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夠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包含「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法院參照日本實務見解,納入「解僱最後手段性」或稱之為「安置義務」。

被公司資遣,有什麼要注意的呢?

近期隨著疫情的影響,已經有多家公司營運上出現困難,決定在這期間內結束營業,首當其衝的就是公司員工的權益,如果不幸被公司通知資遣,有哪些一定要注意的呢?(本篇不細談資遣是否合法,但資遣前提還是要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