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押標金追繳起算時點的最新法院見解
政府採購法對於涉有圍標、綁標或是借牌的廠商,除設有通知刊登採購公報的不良廠商制度(第101條)外,更有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第31條)的規定,相較於刊登採購公報的裁處權時效為三年,押標金處分則是五年,且起算點不同。不良廠商在違規行為終了或構成要件成立的時點,就算開始起算三年的裁處權時效,然而不予發還或押標金則不同,原則上會以機關可合理期待行使時起算,若機關根本不知道有此違規情事,就無從起算五年的消滅時效。
政府採購法對於涉有圍標、綁標或是借牌的廠商,除設有通知刊登採購公報的不良廠商制度(第101條)外,更有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第31條)的規定,相較於刊登採購公報的裁處權時效為三年,押標金處分則是五年,且起算點不同。不良廠商在違規行為終了或構成要件成立的時點,就算開始起算三年的裁處權時效,然而不予發還或押標金則不同,原則上會以機關可合理期待行使時起算,若機關根本不知道有此違規情事,就無從起算五年的消滅時效。
近年來,寵物認養契約爭議事件日漸增多,所謂寵物認養契約,就是動保團體、收容所或個人送養時,簽訂契約,以保障送養的寵物。內容常見的有送養方的探視、認養方回報寵物近況、違約金與保證金約定、收回或送回寵物條件等等。然而,因為有的時候契約之條件過於嚴苛,例如保證金過高等等問題,就會引發雙方爭議。甚至有不肖商人,將品種犬之買賣包裝成認養契約,從中收取高額之費用,以規避現有之法規。
現代生活中,人與人的往來需要簽立各種不同的契約,當契約無法順利履行時,便會衍生許多法律上的糾紛,立約者為求自保,會常見於契約中訂立有關違約金的約定,但應該怎麼約定、發生糾紛時又要如何主張,此皆與違約金的性質息息相關。
則會產生違約金過高及該筆價金究為違約金之性質抑或仍然屬於價金性質之爭議,進而,會有是否可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之疑義,爰此,大法庭於日前將見解統一。
台灣人被詐騙到柬埔寨的新聞還沒消退,政府仍持續宣導國人不要輕信網路介紹而冒險前往,不過,也有很多人開始批評前往柬埔寨工作的台灣人警覺心不夠,但其實,受害者中很多人都是活在貧窮線下,或是想著創業卻不小心掉進債務陷阱而掙扎的過生活,其實這樣的情況若沒有改善,對一個國家或社會來說都不是好的發展。
有些在露天、蝦皮等網路購物平台販賣商品的賣家,會在商品說明頁面或是賣場首頁記載類似「如欲取消交易須支付10%違約金(或手續費)」的文字。如果消費者購買後又後悔了,想向賣家取消交易,有支付賣家違約金或手續費的義務嗎?
一般來說,外遇被抓到後,有可能雙方或多方簽立和解協議,由外遇方賠償被外遇方,有的協議會附加保密條款,就是大家都不能說出去,否則就算違約,有可能會約定洩密者要負違約賠償責任。
新聞報導指出,有多名foodpanda外送員近日向《蘋果新聞網》投訴,指foodpanda近日要求在今年2月以前加入的外送員簽署契約,契約內容強調和外送員是「承攬關係」,並要求外送員不能主張任何僱傭權利或是以「勞工」身份提出請求,違者要賠20萬元違約金。
政府採購工程,若發生廠商違約,機關常常會計算很高的違約金,假若工程都快完工了,機關可以任意要求很高的違約金嗎?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