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要國民法官審理,可以拒絕嗎?

依據國民法官法(下稱同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四、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五、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死亡車禍的刑事責任

台灣交通事故死亡率較先進國家來得高,故且不論道路設計及交通號誌、標線等硬體因素,其中,關於刑事責任部份,似乎法院判刑過低而無法達到謹慎駕駛的要求,以致人民對交通法秩序的不尊重。

111年初新修法,酒駕加重處罰。

政府希望透過嚴刑峻罰的方式,達到防止酒駕行為,所以今年初修正「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關於酒駕及因而肇事的刑度提高,罰鍰和講習等也加強規範。

軍人酒駕被核定不適服現役退伍的法律問題

空軍某指揮部士官長,因駕車自撞路邊花圃,經警方到場實施酒測,測得呼氣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經單位核予大過兩次懲罰,並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議會及再審議人評會,均評鑑其不適服現役,核定其不適服現役退伍,該士官長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

丁允恭酒駕案背後的法律問題

根據新聞報導,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酒駕與機車發生擦撞,警方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3毫克,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函送法辦。地檢署偵查後,認為其順利通過直線步行及畫同心圓等測試,故無法認定非安全駕駛,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從丁允恭酒駕不起訴,談所謂的「司法公平正義」

根據新聞報導,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酒駕與機車發生擦撞,警方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3毫克,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函送法辦。地檢署偵查後,認為其順利通過直線步行及畫同心圓等測試,故無法認定非安全駕駛,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看到警察就落跑?!拒絕攔檢?可別因小失大!

開車在路上遇到警察臨檢,你會怎麼做?除非駕駛心中有鬼,本身是通緝犯、車內有違禁品,有酒駕或其他違規行為等,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會遵照警察指示停車受檢。在上面新聞案例中,行為人除了刑事公共危險罪嫌之外,在行政上還要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唷!

毒駕肇事,不能安全駕駛!

也倒地,且叫他都沒反應;而警方到場時,柯也一度昏睡叫喚不醒,之後命他直線測試、平衡動作時,身體則呈前後、左右搖擺不定狀態,採尿送驗也呈陽性反應。法院認為,柯男吸毒後意識不清,且與人發生碰撞,已有高度危險且產生實質危害,依公共危險罪判他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