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誠美材經營權風波之一:得否透過董事會決議解任董事長?
-摘要:關於董事長之解任方式,現行公司法並無明文,主管機關目前則認為若非章程另有規定,應以由原選任的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決議為之。
-摘要:關於董事長之解任方式,現行公司法並無明文,主管機關目前則認為若非章程另有規定,應以由原選任的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決議為之。
基本上,押標金與履約保證金有其不同目的,雖均有擔保的性質,但是在政府採購的運作實務,法律性質有所不同。實務上,偶發生履約爭議事由,例如廠商有特定違約或違法的履約爭議事實,但機關得否以之作為「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而予以追繳押標金?
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鄧湘全律師受邀出席「113年第三次六師聯誼會議」
所長帶我們來吃君悅酒店凱菲屋啦~
連假才剛過完,陽昇大家庭齊聚一堂,聊聊工作,聊聊生活大小事,吃得好開心,太幸福了
我們在搭高鐵、捷運或百貨公司等等的電扶梯時,經常會聽見現場廣播:「請緊握扶手、站穩踏階!」的宣導,如果沒有緊握扶手或未站穩踏階往後跌倒,後面的人因此跌倒受害,這樣會有什麼事嗎?會喲!
A透過LINE群組指示B等人,在PTT等社群媒體上,發文、支持、批評特定文章,或增加留言以提高文章能見度,B等人再依同樣方式,向下指示群組內之人須依A指示對特定文章為支持、批評或提高能見度,嗣受指示之人依指示發文、留言後,再將渠等所為之留言截圖傳給B等人作為證明,B等人並依A指示發放每人每月約新臺幣1萬元之薪水,藉上開方式,將其所欲表達之意思從網路迅速散布,影響並帶領輿論風向。詎A與B討論發生於107年9月間日本關西國際機場事件,由A提供其所申辦之網路,供B連線上網登入PTT論壇,再由B以PTT論壇發表主題【(爆掛)大阪空港疏散事件相關資訊】,內容:「…大阪駐日代表處的態度的確很惡劣…爛就是爛,爛到不行,爛到該死的地步…大阪處這些人就是十幾、幾十年下來,跟當初那些國民黨派去不會說日文的駐日代表一樣是一群垃圾的老油條,講難聽一點叫做黨國餘孽…以上資訊歡迎轉發…」等足以貶損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之公權力及公務員之文章,公然侮辱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及辦事處之公務員。
延續本所前所撰寫《身高差1.1公分被廢止受訓資格-淺談警消考試之身高限制規定,合理嗎?》之文章,憲法法庭於113年5月31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6號」之憲法判決,宣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違憲,規定部分自憲法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部分則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台灣幾乎什麼都可借名登記(借人頭),舉凡房子、土地、車子、貸款等等具有財產性質的標的,均無不見借人頭之情形,其動機不脫稅務、財務、理財規劃、資產配置等之考量。近來更有保險契約實際要保人因故以他人名義為形式上要保人,投保儲蓄型壽險之例。以下先說說借名登記契約在法律上之效力。
A於某日填具國民身分證換發申請書時,向B機關申請換發不含「父、母、配偶姓名」、「相片」、「性別」、「役別」等登載項目之身分證,主張其有受憲法第22條規定保障之個人資訊自主決定及隱私權,並且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再次重申人民有受憲法第11條保障之不表意自由權利,故其得於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身分證上的任何重要隱私資訊,B機關依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強制其須於身分證上列載父、母、配偶姓名等隱私資訊,該規定應屬違憲而無效。B機關則主張:身分證為政府核發的重要身分證明,具高度公信力,若由民眾自行選填欄位,恐造成身分資料判讀上之混淆,影響其公信力,雖相關規定之訂定因應時空背景的不同,身分證記載項目有檢討空間,然未修法前,仍應依現行法辦理,因此A的請求無理由。
好開心的上班日,老闆帶我們出來踏青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