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得否以「未接種疫苗」為無法勝任工作之理由資遣勞工?

民國(下同)110年12月5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1年1月1日開始,24種場所(域)的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須完整接種兩劑Covid-19疫苗滿14天,除非經醫生開立不適合施打證明或因個人因素無法接種。110年12月8日又宣布擴大至第1、2、3、7公費疫苗接種對象及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等,另按主管機關針對各行業發布的「防疫管理措施指引」,從業人員的疫苗接種率需達一定比例以上才能復業,以視聽歌唱場所為例,從業人員需有60%以上已接種第一劑疫苗且滿14天,八大行業更要求100%。此時一個勞動法難題便浮現了,如果勞工沒有上述醫生證明、個人因素等理由卻拒絕接種疫苗,雇主得否資遣未接種疫苗的員工?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現行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禁止雇主讓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者處罰鍰之外,還要公布雇主名稱和負責人姓名,近日遭大法官會議做成釋字第807號解釋,認定違憲,不符合憲法第7條對人民平等權的保障,剝奪了女性夜間工作的機會,即日起失其效力。

勞工上班咳嗽發燒卻堅持不篩檢,雇主該怎麼辦?

正值COVID-19疫情升溫之時,有某A員工至公司上班出現發燒、咳嗽等症狀,公司主管見狀趕緊叫某A去做篩檢,並請某A在家待命等收到陰性證明後再來上班。但是某A覺得自己只是普通感冒,不是新冠肺炎染疫,不願意做篩檢,仍到公司上班,這時候公司該如何是好?

疫情下的年終獎金

全台COVID-19疫情(以下稱新冠肺炎)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14日,不少行業受到影響,像交通、餐飲、旅遊、航空等行業,衝擊甚深。資方若無營業收入,可能面臨倒閉,勞方可能放無薪假而造成經濟上困窘。假若疫情未能趨緩,就算影響較小的公司行號,員工還有可能期待年終獎金嗎?

遲到的薪水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兩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3條第1項有明文。

雇主有要給勞工薪水條和出缺勤紀錄的義務嗎?

很多勞工在離職的時候,除了會要非自願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書外,也會懷疑自己在職期間,雇主有沒有短列勞退,或是少給薪水、特休假,所以會要求雇主提出過去幾年的薪水條、出缺勤紀錄,雇主這時候有提供的義務嗎?在現行勞基法中,是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