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如何決定死刑是否執行?

  死囚黃麟凱於1月16日晚間,在台北看守所遭執行死刑,此事引發社會關注,而國內對於死刑的存廢議題始終存有極大爭議,本次死刑的執行是在死刑釋憲後的首次槍決,更加備受討論,而亦有許多人對於如何決定死刑之執行存有疑問,因此以下文章想就此問題進一步探討。

【刑事】聲請再審之重要證據應如何認定?

  刑事被告一旦遭到有罪判決確定,而認為自己受到冤抑,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有「非常上訴」及「再審」的救濟途徑。前者是最高檢察署的檢察總長,對於確定判決,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最高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撤銷其訴訟程序的特別救濟方法;至於後者是為了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的非常救濟途徑。本文將探討刑事被告如何透過刑事訴訟法第421條的聲請,進行法律救濟,以雪冤抑。

注意!司法院公布了攸關死刑執行的憲法法庭判決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而在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裡說明,俾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為求裁判之允當,為了不影響審級之利益,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即法官)辦理。

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有時效限制嗎?

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民事的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例如民法第125至127條),刑事上也有6個月的提起告訴期間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至於人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也有時效限制嗎?

從王光祿獵槍案看什麼是特赦?

蔡英文總統今天宣布將特赦布農族人王光祿先前遭野保法等判刑有罪之案件,原本王光祿在2013年間因為持非自製獵槍,獵殺山羌和長鬃山羊,並於2014年遭台東地院判決應執行三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其後在律師與人權團體支持下,該案2015年上訴到最高法院仍遭駁回。不過檢察總長隨即提起非常上訴,王光祿因此暫緩入監服刑,為了解決非常上訴中所提的原住民文化權等議題,最高法院並聲請大法官解釋,不過司法院大法官在今年5月做成釋字第803號解釋,就野保法等部分宣告合憲,王光祿恐面臨敗訴的命運,這才有了本件由總統宣告特赦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