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吹哨人的法律保障

食品安全衛生的管理相當重要,這些年因為出現許多食安問題,像有的食用油出現問題,有的胡椒粉、椒鹽粉竟摻入工業用碳酸鎂等等。關於不合格的食品添加物情形,政府這些年鼓勵檢舉違法食安廠商,對於這些故意違法行為,加以取締,保障人民吃的安全。因此,對於吹哨檢舉人,為了國人身體健康,冒著可能被報復的風險,法律就必須保障吹哨檢舉人,否則誰敢檢舉呢?

可以從加發檢舉獎金及身份保密二面向的保障,鼓勵食安檢舉,當然也不可以亂檢舉,這是最大的前提。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七、攙偽或假冒。八、逾有效日期。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以上,是常見的食安問題。

食安吹哨人的法律保障 2

其次,同法第43條規定,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再其次,也規定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還有食安法也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否則,對於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是無效的。如果雇主以外之人,曾參與違反本法之規定且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因而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依食安法母法而訂立了《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此辦法第4條就規定,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主管機關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二十或五十之獎金。第5條更規定,除得發給前條獎金外,主管機關得視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另發給檢舉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之獎金;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其獎金上限得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

最重要的,該辦法訂明,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剩下就看行政或執法人員,如何有效的實踐及落實法律規定,讓檢舉人相信權利得以保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