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湊家數」及「搓圓仔」於政府採購法上之處罰依據
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的政府採購作業制度,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以達除弊興利,除了有該法第48條第1項所列8款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招標機關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但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政府採購法第48條定有明文。前開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是在制度上設計欲藉由廠商間相互「競爭」,以達為國庫節省支出之目的。是以,在採購程序上,必須有價格之良性競爭,是一大重點。

因此,如果廠商透過不正當手段製造競爭或不競爭之外觀,進而影響開標、決標之結果,政府採購法分別在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及第87條第4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設有刑事責任的規定。
此二條項在要件解釋上,似乎有重疊之處,要如何區分呢?
就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著重在「廠商以不正手段製造競爭外觀」之情形,亦即,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係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
就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是著重在「廠商間合意製造不競爭外觀」之情形,亦即二或二以上廠商間,本於自由意志以「合意」之方式,決定由哪一家廠商出頭得標,是則原本有投標意願之廠商,於參與協議後決定不為投標或投標後不為價格競爭,由其中一家廠商得標(通常廠商間會有利益分配之約定),使政府採購之機能形同虛設。
簡言之,「湊家數」,一家廠商找了原本就沒有投標意願的廠商來陪著投標,係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搓圓仔」,是原本就有投標意願的廠商間以契約、協議等非暴力手段,使原本「確有參與比價競爭意思之廠商」退出投標或競價行列,係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
茲有附言,如果像是經典電影「黑金」場景中「茶葉比賽」那般以暴力、脅迫、非和平之手段,勸退其他欲投標、得標之廠商,其不法性就會升高到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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