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面簽名,離婚就一定有效嗎?
新聞報導指出,有對夫妻七年前協議離婚,除簽立離婚協議書並有兩名證人簽名在其上,且已完成戶政離婚登記,原本以為有效完成離婚,結果多年後,卻因為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證人資格問題,引發爭議。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當時簽立離婚協議書時,協議書上面的兩名證人根本不在現場,也未親自確認自己是否真的有離婚意願,因此離婚程序欠缺法定要件,提出婚姻關係有效的訴訟。
新聞報導指出,有對夫妻七年前協議離婚,除簽立離婚協議書並有兩名證人簽名在其上,且已完成戶政離婚登記,原本以為有效完成離婚,結果多年後,卻因為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證人資格問題,引發爭議。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當時簽立離婚協議書時,協議書上面的兩名證人根本不在現場,也未親自確認自己是否真的有離婚意願,因此離婚程序欠缺法定要件,提出婚姻關係有效的訴訟。
有的父母親會借用子女的帳戶來存錢,並且實質使用該帳戶,為實際上的帳戶使用人。但是,父母親去世後,其他子女兄弟姊妹可以主張該帳戶為借名使用,裡面的金錢仍屬遺產,而要求將存款納入遺產分配嗎?
昨天(28日),朝野非常有共識三讀通過一個重要的法律條文,就是刪除民法第1223條關於「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規定。因此,未來關於兄弟姊妹的繼承問題,將進入一個新的境界。
最近有件違反個資法規定使用他人婚宴照片,第一審判決無罪的新聞案例。一般來講,特定目的外使用他人個資或相片之類行為,檢察官起訴後,多會判決有罪,但本件很特殊地判決無罪,案件仍可上訴。我們一起來看看。
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除了可以「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另外在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所謂法律有規定,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除了傳統明定人之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外,有些人格法益雖然沒有明定在前述條文內,例如:居住安寧(像是製造惡臭、長期製造噪音之類型)、肖像權(像是非法使用他人照片於商業廣告)……;甚至於,曾經有發生骨灰弄不見的無法緬懷親人的人格權侵權賠償,都屬法律有規定的類型。
暑假期間,孩子在家可能常常上網,不論是打電動、線上遊戲或玩社群互動,千萬要教導孩子不要脾氣火爆,更不要隨意罵人或恐嚇人家,否則父母可能要上法院及賠錢啊!
有新聞報導,某李姓男子騎機車行經一處右轉引道時,因未打方向燈遭交通裁罰一千二百元,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自己只是「順著路走」,法官審理後認同其主張,認為「難道開北宜公路要一直打方向燈?」判決撤銷罰單。
近來有個新聞,有位騎士紅燈右轉被警攔查,發現是毒駕而被當場舉發並查扣車牌及移置保管車輛,只是這輛重機是機車維修行出借的「代步車」,事後機車行老闆接到警方電話通知說扣牌的事,老闆跟店內幾個朋友都傻眼了,老闆說從來沒想過毒駕事件也讓自己也遭殃,機車行的生財器具就這樣兩年間都不能動了!但是,現行條文規定,所有第三人車主在他人酒駕毒駕時,難道沒有例外嗎?
最近有一件拋棄繼承被法院駁回的案例,大略是鄭姓男子過世後留有多筆不動產及約二百萬元的債務,繼承人有配偶及四名子女共五人。鄭太太考量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的其中一位女兒無力處理複雜財務,打算由其他子女單獨繼承遺產,除為女兒聲請監護宣告外,乃以未來監護人的身分,代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不過法院調查後發現,被繼承人之「遺產大於債務」,認為拋棄繼承會不利於女兒權益,因此駁回本件拋棄繼承的聲請。
政府採購法和著作權法均為專業的法律領域,有別於一般民法、刑法等較大眾化的領域,不少民眾雖然有參與政府採購案件,卻不清楚自己履約過程或成果,是否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如果受著作權法保護,那這個著作財產權又是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