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爆炸停業後的員工調動問題

  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氣爆或爆炸釀成重大災害,百貨公司遭到台中市政府勒令停業,裡面許多櫃位或廠商受到相當大的影響,因為何時復業尚未可知。新聞報導有公司的櫃姐被迫調至鄰近百貨的品牌專櫃支援,有的員工則是被要求跨縣市支援,如不接受就要留職停薪。目前類似勞資相關問題,開始慢慢浮出來,政府若能提供相當及可能的協助,相信有助於勞資協商。有關被停業的廠商,該如何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來調動員工的工作,確實需要相當思量。像有的公司會有協調工作排班計畫,對於如何與員工溝通或取得雙方共識找到一個平衡點,是勞資雙方在這場風波之下應該盡量要努力的,畢竟大家都是苦主。

【不動產】不動產出賣人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買受人應如何救濟?

  案例:甲與乙就某區段地號、建號之成屋約定買賣價金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甲給付乙頭款後,乙拒絕過戶,故甲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並訴請乙移轉登記所有權予甲,詎乙在訴訟程序上提出該成屋遭第三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拍賣,並主張自己陷於給付不能。甲應如何確保權益?

【政府採購】訴請確認最有利標決標處分違法,仍有權利保護必要

  以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之標案,因為在決標之前,於採購程序上,須經審標、評選等程序,人的因素佔了一大部分,故常見未得標之廠商,以撤銷決標處分或確認決標處分違法,為訴之聲明,並以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為主要理由,訴請行政法院救濟。

【刑事】AI工具妨害名譽的修法問題

  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等妨害名譽的行為是否要除罪化,一直是刑法學理和實務上討論許久的問題,近日因憲法法庭認為仍然部分合憲,看似告一段落,然法務部仍須依照憲法法庭的判決,並因應資訊科技的發達進行修法。

【不動產】道路退縮地為既成道路者,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主張通行權或排除侵害?

  建築物必須臨接道路,建築法上又稱「面前道路」,建築物面前道路之寬度,攸關建築物合規之高度及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面前道路寬度未達特定建築物之規定寬度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後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且不得於退縮地內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此又稱「道路退縮地」。

【著作權】里長轉傳雜誌全文遭判刑的著作權議題

  近日有新聞報導,新店某里長涉嫌將含有當期雜誌全文的PDF檔,轉傳到有數百人成員的群組內,遭雜誌的出版公司包含城邦文化、今周刊、天下雜誌提告,經檢察官起訴後,在法院一審簡易處刑判決有罪,里長不服,上訴到同樣是地方法院的合議庭後,仍然維持有罪判決。雜誌出版公司和雜誌公會透過媒體表示,呼籲民眾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民事】車禍與有過失的減輕賠償責任問題

  社會上發生交通車禍,若肇事者要負擔全部過失責任的話,所有損害應由加害者全部負擔,這是天經地義的道理。但是,若被害人本身也有過失情形,則可能要計算各自責任比例分配,法律上叫「過失相抵」,根據我國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不動產】信用合作社可能作為房貸風暴的救命稻草?

主因銀行法第72條之2所衍生的限貸令,銀行不是拒貸就是拉長審核期,讓想要有個家的買房族苦不堪言。也因此不少有資金需求者捨棄向銀行貸款,轉而求向「信用合作社」這種地方金融機構借款,但是信用合作社有可能做為這場房貸風暴的救命稻草嗎?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第6條可以做為廢標的依據嗎?

  近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經相關新聞報導,有立法委員質詢該基金會辦理的標案是否適法之疑義,最後就該標案作出廢標之決定,原住民族委員會並表示,前述基金會就該標案廢標之理由,是因為所有投標廠商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由於該履約內容的劇本由真人真事改編,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容易衍生嗣後的法律糾紛,故再三考量後,招標機關依照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作出廢標的決定,招標機關也會將相關資料送交監察院,並依照監察院後續調查結果辦理。

【政府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的行為態樣介紹

  政府採購法第1條即明文:「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以期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也使政府因此取得更優質的採購品質。而為追求此目的,本法於第87條明文禁止四種會破壞上述目的之行為,且進一步於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若因違犯該四種行為而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者,將構成停權事由,因此了解政府採購法禁止哪些行為,對於欲參與政府採購的廠商是相當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