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劉德音即將退休:如何選出護國神山下一任董事長?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長係居於經營階層最核心的地位,甚至可說是獨攬大權,故同時也是經營權爭奪戰發生時的兵家必爭之地。
緣董事長的權力展現於以下四個面向:其一,董事會、常務董事會原則上皆由董事長召集。易言之,是否召開或於何時召開,原則上皆由董事長決定。其二,董事長係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的當然主席,會議的議題及程序皆由董事長主導。其三,董事長是董事中唯一對外代表公司執行業務者。其四,就一般業務而言,董事長甚至可自為處理,不必召開董事會決定。

【商事】新光人壽增資:以現金增資提升資本適足率?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人壽」)2023年上半年度的資本適足率(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ratio,簡稱「RBC」)僅有184.38%,未達法定「資本適足」之等級[1]。為此,新光人壽屢遭我國保險業的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關切提醒[2]。

【刑事】失去鈔能力的假面甜心,第三人具保能隨時退保嗎

人稱「假面甜心」的台北市前市議員林穎孟,日前因利用前男友詐領助理費遭臺北地檢署偵辦後提起公訴,本案偵查中檢察官命林穎孟提出新臺幣100萬元具保,當時還一度籌不出保金準備在拘留室過夜,幸獲當時的男友誠泰銀行少東林致光具保才不用入住土城看守所。不料兩人去年底感情生變離婚,林致光因此聲請退保經法院獲准,臺北地方法院並於23日開庭時命林穎孟再次具保100萬元,林穎孟委任律師當庭抗議太過匆促,還讓妹妹在晚間急忙湊足保釋金才免去羈押。那麼具保人到底在什麼情況下是可以退保呢?

【政府採購】容易遭檢警認定重大異常關聯的詐術投標案例

近日高雄地檢署起訴了一起市立殯葬處採購弊案,被告遭檢察官認為涉嫌「圍標」,而依照政府採購法起訴,據新聞所載採購機關辦理「一○九年度冷凍室、停柩室、禮廳及運屍等現場勞務委託」採購案,這類採購案依慣例投標廠商多以零元投標,目的是獲得標案後可優先接洽家屬,爭取往生者後續殯葬服務機會,該案中雖有多家廠商投標,然彼此約定若得標後,會交由某廠商辦理,等於投標時就沒有得標意願,因此最後遭檢察官認定涉嫌圍標而起訴。

【刑事】公務員詐領加班費,應適用貪污還是詐欺呢?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實務上向來採取較為寬鬆的認定,只要是公務員藉由職務本身固有之機會或職務上衍生之機會,因勢乘便而詐取財物者均屬之,而「加班」是為使公務員順利執行其職務所設,當然包含在執行職務的範圍,因而本案王男詐領加班費的行為,符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構成要件。但在適用刑法時,尚須考量刑罰的目的,而非一概治亂世用重典。

【刑事】ACE交易所詐欺案:虛擬通貨為何容易被利用於洗錢活動?

在我國現行法下,所謂的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常見種類如比特幣(Bitcoin)、乙太幣(Ethereum)與泰達幣(Tether)。其中,又以比特幣在絕大多數時期為市值占比最高、流通量最多的虛擬通貨;在區塊鏈(blockchain)的技術基礎上,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或不可竄改等特性。

不法分子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的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而從事之洗錢活動,注重金流的隱匿性與流通性。上述如比特幣等具有相同技術特徵的虛擬通貨,在我國現階段的監管密度亦未如同傳統金融體系,使得其被不法分子相中,成為近年來熱門的洗錢管道。

【刑事】收了團費卻丟包,年代旅遊有可能成立詐欺罪嗎?

美加國際旅行社(年代旅遊)承攬的越南富國島旅遊,在春節期間發生旅客遭丟包事件,約292名旅客在越南富國島上被丟包而無法回家,甚至讓越南的越竹航空看不下去,基於人道主義先自掏腰包把被丟包的旅客運送返台。旅印作家「印度尤」則在粉專上分享自己的經歷,表示提前4個月付清費用,卻在出發前才發現家人沒有機票,帶律師前往旅行社要求退費,時任負責人的林大鈞也很豪氣地簽名承諾退款,並不斷宣稱他會處理,但事後卻惡意拖延,持續找藉口搪塞。一連串的行為讓網友直呼這種行為根本成立詐欺罪了!這種收了款卻不完成履行契約的行為,有可能成立詐欺罪嗎?

【政府行政】好貴的壽司呀!攜帶疫區之肉品入境,恐遭重罰20萬元罰鍰!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第45-1條之規定,「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範,行為人若自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檢疫物入境,首犯將遭裁罰20萬元罰緩。

【政府採購】高端疫苗緊急採購就不必刊登決標公告了嗎?

日前立法院與衛福部疾管署就該案的討論,疾管署主張:「……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1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若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之機密採購,機關得不將決標內容納入決標結果之公告及對各投標廠商之書面通知。因此,疾管署辦理各項防疫物資(如新冠疫苗、猴痘疫苗、瑞德西韋、莫納皮拉韋)等之採購,涉及商業保密條款者,均依前述規定辦理……」,也就是主張依照施行細則第84條對於前述母法第61條的解釋,應該可以適用所謂的「特殊情形」,不將涉及商業機密的決標結果納入決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