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害人與肇事者和解後,被害人的保險公司還可以代位求償嗎?
事情是這樣子的,某年月日A騎車於某路段遭B追撞,A車受損但人沒事,所以就大方地跟B說「算了,我保險公司應該會處理,車損不用你賠!這件事就這樣吧!」後來A的保險公司C向B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求償,B覺得莫名其妙並開始擔心,不是已經和解了嗎?為什麼保險公司還可以來要錢?那這樣幹嘛和解?
事情是這樣子的,某年月日A騎車於某路段遭B追撞,A車受損但人沒事,所以就大方地跟B說「算了,我保險公司應該會處理,車損不用你賠!這件事就這樣吧!」後來A的保險公司C向B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求償,B覺得莫名其妙並開始擔心,不是已經和解了嗎?為什麼保險公司還可以來要錢?那這樣幹嘛和解?
遺產分配,除了有人情義理上的問題,其中還有不少法律問題。真的,例如說:假若爸爸或媽媽生前就先給大哥一棟一千萬元的房子,當爸爸或媽媽過世時,弟弟妹妹可否主張大哥應該要少分一點呢?
疫情近日雖有趨緩,政府與大眾仍保守以對,許多必須依靠「到場、內用、停留、接觸、體驗」等消費行為而創造現金流的產業(如:健身房、游泳池、展演空間Live House、咖啡館、KTV、網咖、SPA護膚等等)大都苦撐等待疫情過去、完全解封,運氣比較不好的公司只能在拖欠債務下,黯然離場。
發生爭執時,有人會口出惡言,有的會恐嚇人家,但如何才算是合理的吵架或不滿的情緒表達,而怎樣的行為會構成恐嚇罪呢?
COVID-19疫情雖然趨緩,政府將降低防疫等級,然在疫情期間,許多人都會利用雲端服務,互相聯絡工作,或是享受生活。據新聞報導,有民眾涉嫌將未成年少女的私密照片上傳到自己的Google雲端空間,遭Google發現後,通知司法機關,進而遭刑事偵查的案例,雖然後檢察官是以證據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卻也讓許多使用者人心惶惶,難道自己在Google上面的資料,沒有隱私權?政府都看得到嗎?
針對房地交易實價登錄,實施以來,各種奇怪不實登錄情形,不一而足,新聞報導指出,造假手法像是「登錄高價、隱藏低價」、「附贈裝潢家電墊高房價」、「假合約」等等,實際上,造個被抓除了補稅及裁罰外,甚至可能就申報不實涉嫌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而遭移地檢署偵辦。
有些涉及親子關係認定的糾紛,例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認生父、確認派下權等訴訟,因為必須確認當事人的親子關係,原告往往會要求被告進行DNA親子關係鑑定,此時如果被告不願意配合去做,在訴訟上將產生怎樣的結果?
三級警戒期間,雖然不少法院的個案都暫時不開庭,但掌管憲法解釋與法律解釋的大法官們,仍然有開會作成解釋。近日,大法官又做成的釋字第805號解釋,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與相關規定,未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的機會,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權益的意旨,要求各機關應該在解釋後二年內修政。
COVID-19疫情期間,立法院修法不停歇,日前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開放合法機構辦理移工跨境匯兌的業.
COVID-19疫情盛行,政府發布三級警戒,不允許民眾在外用餐,許多人都會用Uber Eat或是Foodpanda叫外送,以達到政府防疫的需求。也因為外送員在疫情期間,支援了防疫的任務,政府還特別希望外送員要盡快施打疫苗,避免成為防疫破口,外送平台也指示,不要接受現金交易,且原則上維持無接觸的送餐模式,就是餐點可以放在門口,讓民眾自己出來拿。然也因為外送頻率增加,動輒就會傳出民眾和外送員吵架的案例,最近就有個新聞,民眾嫌送得太慢,與外送員起衝突後,遭起訴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