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可以不配合去做DNA親子關係鑑定嗎?
有些涉及親子關係認定的糾紛,例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認生父、確認派下權等訴訟,因為必須確認當事人的親子關係,原告往往會要求被告進行DNA親子關係鑑定,此時如果被告不願意配合去做,在訴訟上將產生怎樣的結果?
有些涉及親子關係認定的糾紛,例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認生父、確認派下權等訴訟,因為必須確認當事人的親子關係,原告往往會要求被告進行DNA親子關係鑑定,此時如果被告不願意配合去做,在訴訟上將產生怎樣的結果?
三級警戒期間,雖然不少法院的個案都暫時不開庭,但掌管憲法解釋與法律解釋的大法官們,仍然有開會作成解釋。近日,大法官又做成的釋字第805號解釋,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與相關規定,未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的機會,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權益的意旨,要求各機關應該在解釋後二年內修政。
COVID-19疫情期間,立法院修法不停歇,日前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開放合法機構辦理移工跨境匯兌的業.
COVID-19疫情盛行,政府發布三級警戒,不允許民眾在外用餐,許多人都會用Uber Eat或是Foodpanda叫外送,以達到政府防疫的需求。也因為外送員在疫情期間,支援了防疫的任務,政府還特別希望外送員要盡快施打疫苗,避免成為防疫破口,外送平台也指示,不要接受現金交易,且原則上維持無接觸的送餐模式,就是餐點可以放在門口,讓民眾自己出來拿。然也因為外送頻率增加,動輒就會傳出民眾和外送員吵架的案例,最近就有個新聞,民眾嫌送得太慢,與外送員起衝突後,遭起訴的案例。
最近有則與沒戴口罩被開罰的新聞報導,北投區有民眾遭員警盤查,指稱民眾和配偶二人在車上未戴口罩,原本要各罰最低罰鍰各三千元,然因民眾當然以手機蒐證,激怒員警,故改罰最高罰鍰額各一萬五千元。消息上了新聞後,驚動中央和地方指揮官陳時中與柯文哲,網友也有意見,北投分局隨即解釋,員警只是舉發,真正的處分會由市政府決定。令人好奇,警察真的有裁罰一萬五千元罰鍰嗎?
不得已上法院打官司,不管是公司行號或是一般人民,對於告人者或被告之人,都會想要瞭解一件事,就是「官司會打多久啊?」尤其是,疫情下,法院不開庭,案件是否會延長啊(答案是「會的」!)
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之《商業事件審理法》,條授權由司法院訂定施行日期,司法院訂於今年7月1日施行。基本上,所謂「商業事件審理」,實際上是就重大爭議標的或特定商業事件之審理,是採「二級二審」及「調解前置程序」,很顯然之目的是為了要讓紛爭早日結束,達到商業營運重效率與經濟之目的,並且在司法就此種紛爭審理效能提升,也是為了國際競爭力;其次,相關律師強制代理、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遠距審理、計畫審理訴訟及商定審理計畫等制度等等,都可參閱該法規定。
大家都知道行人過路口要走穿越道,但往往不會一步一腳印,都走在線上呢?這倒不一定。民眾在行走時常會稍微超出行人穿越道的話線範圍,這時候算是走在穿越道上嗎?警察和法院有不同的答案。近日台北地院行政庭有個判決就指出,雖然民眾走在行人穿越道的邊緣,仍然算是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警察不能開罰。案例事實背景是這樣,去年有位民眾行經台北市的杭州南路和愛國東路口時,沿著穿越道過馬路,不料遭汽車違規左轉撞上而受傷,警察到場後除了處理肇事外,還對這個民眾開了張罰單,理由是穿越馬路沒走穿越道,讓民眾很生氣,被撞已經很可憐了,居然還要被開單,陳述意見不獲救濟後,憤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為因應COVID-19本土疫情嚴峻之情況,全台灣自110年5月19日進入疫情警戒至第三期,迄今已近2個月,而且還在持續中。
自年初以來,佔據不少新聞版面的福原愛與江宏傑的離婚案,新聞報導指出,近日兩人婚姻告終。雖然江宏傑最初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然後來雙方達成協議,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落幕,除了財產部分外,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部分,則約定共同監護,讓不少日本媒體十分訝異,因為日本並沒有這個概念。